'國家修改土地法,宅基地有說法'

農民 農村 法律 河南科技報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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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景獲悉,前日(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2020年1月1日起實行。

據瞭解,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以保護農民利益作為基本原則和重要目標,重點從徵地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制度進行了完善,其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

駿景跟你說,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變化老大了!今天一次肯定說不完,駿景將會在未來幾天詳細解讀這個法律對農民生活的影響,敬請關注。

今天我們主要說宅基地村裡賣地的事!

新《土地管理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改革土地徵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項重大突破: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地方政府不能強迫進城農民退出宅基地

長期以來,宅基地一戶一宅、無償分配、面積法定、不得流轉的法律規定,導致農村宅基地大量閒置浪費,農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難落實。33個試點地區在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償使用、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農村宅基地制度,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宅基地戶有所居的規定,明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這是對一戶一宅制度的重大補充和完善。

考慮到農民變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這一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同時,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明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破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

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43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這一規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結束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二元體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點

來源:宏觀經濟,本文由駿景農業編輯整理,轉載必須註明原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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