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權力的再嵌入:鄉村振興背景下村莊共同體再建的一種嘗試

農村 民主 農村改革 三農 政治 愛農者說 2018-12-01
國家權力的再嵌入:鄉村振興背景下村莊共同體再建的一種嘗試


摘 要:村莊共同體之困是當前農村治理面臨的最大困境, 把分散的農民重新凝聚在一個具有現代特徵的村莊共同體中, 完成農民從身份、利益到情感的迴歸, 不僅是破解農村治理困境的關鍵, 更是實現鄉村振興的核心所在。本文基於村莊共同體衰落的現實, 試圖從國家權力嵌入的角度, 分析國家權力嵌入農村的歷史經驗和政治邏輯, 明確鄉村振興背景下國家權力再嵌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提出國家權力在村莊共同體再建中扮演著價值引導者、制度供給者、利益調和者、服務提供者等多重角色, 必須以法定渠道、民主對話姿態嵌入農村, 不斷提升國家的整合能力, 以彌合農村治理的裂縫。

黨的十九大正式提出“鄉村振興戰略”, 並將農業、農村置於優先發展的地位, 這意味著農村將會開啟一個新的發展局面。鄉村振興是一個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的全方位振興。然而, 與當前農村經濟蓬勃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 農村治理狀況不容樂觀, 已經陷入虛置化、離散化和空殼化的困境。反思農村治理, 其面臨的首要難題是農村內在凝聚力不足、農民對農村的歸屬感減弱和村莊共同體衰落等問題。村莊共同體在農村治理的歷史與現實中都發揮著特殊的社會功能, 破解當前農村的治理困境, 實現鄉村振興, 核心在於村莊共同體的再建。

一、共同體之困:農村治理的最大困境

“共同體是一種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 是“在情感、依戀、內心傾向等自然感情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的、聯繫密切的有機群體”。[1]傳統的村莊共同體是在特定的村落場域內基於共同的生產生活, 自然而然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規則秩序、趨同的經濟利益、相同的文化習俗的群體性組織。傳統農村能夠在“皇權不下縣”的情況下, 靠自治維持基本的生產生活秩序, 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村莊共同體的存在, 村莊共同體不僅是地域共同體, 更是情感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和文化共同體, 能有效地將本如“一口袋馬鈴薯”的農民個體聯結起來, 並採取一定的集體行動。村莊共同體的形成需具備一定的條件:地域相近、價值觀相似、情感相系。地域相近是村莊共同體形成的前提條件, 構築了共同體基本的生存空間, 共同的空間使共同體成員的同質性不斷提高, 形成了相同的生活習慣和行為規範。價值觀念相似則在精神層面賦予了共同體長期延續的保障, 既較易在當下達成一種共同意志, 同時其中所蘊含的至上理想和追求會逐漸凝鍊為共同體意識並被反覆踐行。情感相系是維繫村莊共同體的最強大紐帶, 滿足了共同體成員作為社會人對群體歸屬的心理需求, 將個體與共同體緊密關聯在一起, 個體通過持續的共同體認同尋得自己的根基和位置。

無論是傳統自治還是現代村民自治, 村莊共同體都是農村實現有效治理的重要社會根基, 但在當今農村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中, 由於農村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急劇變遷, 村莊共同體正逐漸被解構, 遭遇前所未有的共同體之困。首先, 表現為共同體成員的離散困境。土地流轉將更多的農民從土地的捆綁中解放出來, 他們或候鳥般地往返於城鄉間或徹底離土離鄉在城市紮根, 只有少數農民常年留在農村生活, 這部分農民大致分為三種:一是貧弱型, 即因身體、年齡等方面原因無法從事高強度的生產勞作, 難以在城市就業;二是留守型, 即雖然有機會在城市謀生, 但為照顧家庭成員如老人、未成年子女不得不留在農村;三是謀利型, 即在理性分析後認為與城市打工收入相比, 利用好現有農村資源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 如部分村幹部或種養殖大戶。這三種類型的農民便是當前農村最主要和最穩定的成員, 人數有限、老人婦女居多和青壯年精英流失的現實使共同體失去了原有的生機和活力, 同時也缺失了維持和延續的主體性力量及內在動力。其次, 表現為共同體意識的分化困境。市場化打破了村莊固有的邊界, 多元思想隨著人員、資本的流動開始進入村莊, 衝擊著原本一元化的共同體意識, 傳統的道德準則、禮俗規範開始失效, 對財富和利潤的最大化追求成為行為選擇的首要依據。個體意識被激發, 進一步弱化了共同體成員之間的關聯及成員對共同體的依賴, 統一的行為規則和價值追求讓位於多樣且分散的意識觀念, 人們根據自己的觀念和理性考量進行行為選擇, 而不再顧及共同體規則。最後, 表現為共同體情感的消解困境。情感特別是歸屬感被很多學者視為共同體的核心, 滋長於長期共同的生活經歷, 維繫在一個穩定的人際網絡中。熟人社會是共同體情感得以寄託的主要載體, 但在人口流動性較高的當今農村, 熟人社會逐漸向半熟人社會演化, 成員對共同體的情感開始消退。特別是流動在外的農民, 已經將自己大部分的社會關係、利益關係移出村莊, 對村莊的關注度也隨之降低, 不再參與村莊的集體行動和謀求村莊的共同利益, 有關共同體的情感和記憶隨流動的加劇失去了穩固性, 在搖擺不定中被慢慢消磨。

村莊共同體之困既有市場的因素, 也有社會和國家的原因, 它的沒落將村莊變成了一個鬆散的治理單元, 農民迴歸原子化狀態, 彼此的關聯度減弱。農民與自治組織、農民與國家的關係發生了微妙變化, 由此增加了農村場域治理的複雜性和難度。事實上, 農民如果不能夠被重新關聯, 村莊共同體經過現代化洗禮不能蛻變重建, 農村治理水平將很難擺脫低位徘徊的困窘。

二、國家權力再嵌入:再建村莊共同體的外在助力

傳統的村莊共同體往往是村莊生活自然演化的結果, 並非緣於國家強制力的作用。正因如此, 成員對村莊共同體容易產生天然的親近感、歸屬感以及服從的內在自覺。然而, 這樣的衍生過程只適合於社會變遷較少的傳統農村, 在社會變遷速度極快、村莊內聚力缺失的現狀下, 完全依靠村莊內生力量重建村莊共同體顯然是不現實的, 必須考慮適當藉助外力, 以外力激發村莊內生力量, 以國家權力彌補鄉土權力的孱弱, 將村莊共同體的重建納入整個國家建設的有機體系中。

(一) 國家權力嵌入農村治理的歷史經驗

徐勇先生曾用“政權下鄉”來概括現代國家對鄉土社會的整合過程, 認為這是“現代國家建構的重要任務”。[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基於特定時期的政治和經濟目的, 國家權力曾多次向農村延伸, 不僅建立了嚴密的組織網絡和權力體系, 還以新的治理原則和手段取代了傳統規約。儘管各個時期的嵌入效果不盡相同, 卻都展示了一個個鮮活的權力運作圖景。總體來看, 國家權力進行過兩個階段不同目標和不同方式的嵌入。

第一階段以強制式嵌入為主, 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到改革開放之前, 以土地改革和公社化運動為契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 國家面臨的首要任務是進行政治整合, 建立權威, 鞏固新政權。為此, 在人口眾多且國家權力控制一直相對薄弱的廣大農村地區, 首先通過土地改革以強制力重新分配土地, 使農民擁有了最重要的生活資料———土地, 在實現經濟目的的同時也提升了農民對新政權的認可度和支持度, 打通了國家權力進入農村的重要關卡。國家權力替代農村舊的權威力量並掌握了農村治理權, 傳統權力網絡和社會關係體系被打破, 基層政權組織得以建立, 國家建設初步完成了對農村的吸納和重組, 國家與農村、國家與農民史無前例地被緊密關聯起來。然而, 更大規模、更真切的國家權力“在場”發生在農村合作社, 特別是公社化運動中。出於對農村進行徹底的社會主義改造的目的, 國家權力強制性進入並作用於廣大農村, 按照科層制的標準建立起政社合一的全能型組織, 即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 隊為基礎”的層級管理, 擁有嚴密、集中的權力鏈條。一方面保證國家對農村資源的汲取, 另一方面實現國家對農村的全面控制。農村各個領域都顯示著國家權力作用的印記, 國家權力全面瓦解了傳統農村的自治基礎, 而與此同時也形成了農民對國家的全面依附, 農村社會的內聚力和自主性受到了極大損害。在這個階段, 國家權力嵌入的力度大、範圍廣、方式方法強硬, 基本實現了摧毀農村舊的治理體系, 建立新的組織機構, 掌控農村經濟、政治權力, 打通從農村提取資源的渠道等目的。但是, 人民公社後來顯現的低效率表明忽視農村社會發展實際狀況和農民現實需求的過度嵌入最終難以持續, 國家權力對農村的整合不能以犧牲農民個體利益、壓抑農民自主性為代價, 否則以強制力粘合在一起的農民不僅不會成為農村發展的內在動力, 還將造成更劇烈的牴觸和反抗。

第二階段以民主式嵌入為主, 開始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在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土地經營模式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代後, 其存在的經濟基礎已不復存在, 組織功能陷入癱瘓, 農村社會需要新的治理力量填補“後人民公社時代”的治理空缺。廣西合寨村農民創造性地進行了村民自治實踐, 選舉產生了第一個村民委員會, 開闢了農村治理的新路徑, 這一創舉自下而上地推動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從國家的角度看, 村民自治的適時出現解決了人民公社解體後農村社會如何治理的問題, 更深層次上它是對國家與農村關係的又一次調整, 國家可以卸下看似無所不能實則早已力不從心的全能角色, 以權力的暫時退出重新佈局農村的治理場域。學界普遍認為村民自治雖是自發形成的, 但後續的推廣和大規模實施卻依靠的是國家力量。國家權力的此次嵌入主要圍繞兩個層面展開:一是恢復重建基層政權組織, 形成“鄉政”體制, 代表國家權力直接面對廣大農村, 其職能側重於管理和服務, 而不再組織具體的生產活動。二是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賦予村民自治以合法性地位, 規範村民自治實踐, 並通過國家權力的運作在各地農村推行, 形成“村治”體制, 激活農民的民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鄉政村治實際意味著“國家行政權力和鄉村自治權力相分離”[3], 國家權力只下沉至鄉鎮一級, 村莊內部事務不再由國家權力支配, 但由於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政策性結果”[4], 國家權力在農村仍具有較大的影響力。然而, 與前一階段不同的是這次嵌入從目標、方式和結果上看都更尊重農村發展的內在邏輯和農民的民主權利, 國家在控制農村上吸取了以往的教訓, 改變了過於強硬的政治性運動方式。在平衡國家治理目標與農民利益上更具理性和策略性, 國家權力不僅制定了法律、建立了基層組織機構, 更重要的是創造了村民自治的條件, 培養了農民的自治習慣, 並造就了一批可以帶領農民進行自治的人。儘管當前村民自治實踐仍存在諸多問題, 國家權力與鄉土權力的關係也未完全理順, 但不可否認如果沒有國家權力的助推, 村民自治不會取得這樣的成就。

(二) 國家權力嵌入農村的政治邏輯

“國家-社會”研究範式以國家與社會的分離為基點將國家與社會抽象為兩個對應的概念, 國家是擁有暴力和強制力的政治組織, 能夠動用暴力工具來實現既定目標。為牢固、持續地掌握權力, 國家會在疆域範圍內建立一整套機構體系, 與統治或治理目標相對應, 以此來保證國家權力的全面滲透。社會先於國家而存在, 創造了國家產生的基本條件, 併成為國家治理和權力作用的對象。近現代以後社會學和政治學所使用的“社會”概念, 是與公民權利相連的公共場域, 伴隨民主政治的發展而逐漸生成。一個成熟的社會具有制約國家權力、防止國家權力肆意擴張侵犯公民權利的功能。從這個角度看, 社會似乎與國家割裂, 是抗衡國家的一種公民力量, 早期的研究者也因此將國家與社會分立, 分別強調各自的中心地位。但事實上國家與社會從不是簡單的二元對立關係, 離開了社會的國家必然缺乏合法性基礎, 離開了國家的社會也失去了必要的發展保障。後來的研究者將國家-社會理解為一種互動關係, 更深層次上是權力與權利的博弈, “意味著規範秩序的社會法則的變化”。[5]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關係在農村發展的歷史經驗和現實實踐中有著更加多元和深刻的展現, 國家權力在農村場域與內生的自治力量既存在差距和衝突, 又彼此依存, 複雜地交織在一起。

傳統中國雖然長期維持了中央高度集權的體制, 但受限於行政成本只能將國家權力體系停留在縣級, 國家權力並未深入到農村內部, 給農村留出較大的自治空間, 形成了以縣為分界點, 權力向上集中、向下分散的分治模式。這種模式表現出了超強的穩定性, 表面上看是由於國家權力缺位, 未對農村進行過多的干預, 而實際上卻是國家權力與自治權威的相互借重。國家權力為自治權威提供武力和思想上的可靠支持, 保障其自治權的同時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國家在農村的代理人, 通過連接國家與農村來實現國家對農村的基本控制。傳統中國的權力嵌入方式在20世紀上半葉受到了民主觀念和現代國家的衝擊, 晚清和國民政府都曾試圖強化對農村的權力滲透, 但階級上的侷限性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成深入農村與農民溝通、將農村納入國家政權體系的任務, 最終都演變成國家權力與自治權威合謀獲取各自所需, 對農村進行更為直接、殘酷的壓榨和掠奪, 農村原有的自治基礎開始崩塌, 不僅禮俗被破壞, 而且秩序一度失控。

真正實現國家權力向農村嵌入的是在中共領導下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從人民公社到村民自治, 國家權力嵌入的方式發生了深刻轉變, 根本原因在於國家和農民利益的分割與變化。國家權力嵌入的直接動力是國家對農村的控制, 這也是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所在, “國家需要以更好一些的方式來控制地方社會, 以便從那裡獲得更多的資源”[6], 淹沒在集體中的農民沒有個人利益並與國家利益保持較高一致性, 嵌入到農村的國家權力處於絕對權威的地位, 農村社會極易被動員和整合。然而, 一旦農民開始主張個人利益, 多元利益訴求便會與國家控制農村的目的激烈碰撞, 再以嚴密的組織系統自上而下地控制農村只會帶來“政權內卷化”、低效運行等後果。農村內生力量的彰顯使國家權力不得不退讓, 既還權於農村, 又還權於農民, 大力推進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實踐始終伴隨著質疑與爭議, 主要圍繞著農民是否有能力管理好自己和村莊事務、自治會不會導致農村失控、自治權如何劃分等問題展開, 問題的癥結在於國家權力與自治權、國家力量與自治力量的關係如何理順、國家權力如何發揮作用。實際上, 村民自治從未與國家權力隔絕, 理論與實踐中的村民自治一直是“鄉鎮政府指導”下的自治, 有學者將這種模式稱之為“官民共治”。之所以形成這種模式, 從國家的角度看:一方面是國家政權建設的需要, 國家不能放棄對農村的控制, 需要一個渠道保持與農村社會的聯繫, 將國家政策、法律制度施行於農村, 推進涵蓋農村在內的整體國家發展, 同時適時運用國家權力規範自治權的運作, 以防治腐敗保障農民權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是資源供給的需要。國傢俱有資源上的優勢, 在大多數村莊集體經濟貧瘠且難以維持村莊日常管理的現狀下, 國家供給便成為主要的資源來源, 國家已由過去的資源汲取轉換成對農村的資源供給。很多村莊大到修路、修水渠, 小到村幹部的補貼發放全部依靠鄉鎮的轉移支付, 可見國家權力嵌入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國家往往“通過行政的、意識形態的和文化的渠道向鄉村滲透”[7], 以民主方式組織和引導村民自治, 進行民主式的農村動員, 同時將村規民約與國家政策制度相融合並不斷革新, 重組村民自治組織, 統合行為規範並吸納農村精英到自治組織中。國家權力與自治權並存維持了農村秩序的基本穩定與均衡。不過也要看到, 諸多的現實因素如壓力型的體制系統、權力執行者的贏利化傾向、不完善的制度規範以及參與者的政治冷漠, 致使二者的權力設計與實際運作之間存在一定張力。這一點在鄉鎮政府與村民自治組織的關係上表現得尤為顯著, 村財鄉管、鄉鎮政府對村幹部權威地位的認可與保護以及鄉鎮政府在公共資源上的誘致性控制形成了國家權力對自治權的強勢地位, 國家權力的影響力不僅未因自治而減少, 反而進一步增強。然而, 國家權力一旦以支配者自居, 逾越了制度邊界, 便會成為侵蝕村民自治的力量, 進而影響對農村社會的整合。國家權力以何種方式在農村出場才能保證國家與農村的治理均衡, 仍須在實踐中反覆磨合與探索。

三、國家權力助推村莊共同體再建的路徑

學者曾從經濟、政治、文化等多個路徑構想村莊共同體的再建, 其中也不乏有學者將共同體再建視為一個自發的過程, 將希望完全寄託在共同體意識的覺醒和農村內生力量上。但是, 筆者認為農村不再是也不可能再是傳統的封閉農村, 自發再建的前提條件已經不具備, 況且農村本就不是一個外在於國家的獨立空間。隨著農村社會的原子化與異質化程度不斷加深, 村莊共同體的再建將面臨更多的問題和阻力, 這些都需要國家權力進行綜合、全面的系統安排, 並運用權力的整合功能創造共同體再建的條件和基礎。況且, 這也符合國家通過共同體再建實現農村有效治理的目的。當前, 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背景下, 國家權力作為重要的主導力量, 必須轉變農業稅取消後一度出現的“懸浮”形象, 嘗試以全新姿態再次嵌入農村, 在共同體再建中充當起價值引導者、制度供給者、利益調和者和服務提供者等角色, 並注意靈活運用行政方式與民主方式防止村莊共同體再次演變成自主性孱弱的“準行政機構”。

(一) 價值引導者:構建村莊共同體的精神基礎

促使村莊共同體形成內在聚合力的不是外部的物質力量, 而是農民對共同體的認同和共同追求, 這是共同體得以形成的精神基礎。它基於特定的村莊文化而形成, 以文化和道德的約束力來對抗日益膨脹的物質慾望和工具理性, 使農民“重新獲得身份的確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感”[8], 尋回自身的主體性價值。然而, 當前農村的現狀是傳統文化式微, 禮俗基礎被破壞且完全失去了聚合能力, 農民在多元價值取向的影響下變得更加分散, 對個人物質利益的追求消磨了農民的集體觀念和公共精神, 對村莊的歸屬感減弱。儘管物質生活得到了改善, 但精神家園卻已丟失, 村莊的核心價值快速流失。當務之急, 一方面要引導農民進行身份認同、共同體認同, 另一方面要著力構建先進的共同體文化。這就需要國家權力通過文化建設、輿論引導強化鄉土情結和集體意識, 將農民帶出精神空白區, 以豐富多樣的宣傳形式並藉助不同的媒介傳播新鄉土文化, 增強農民對村莊的歸屬感, 同時加強法治與道德的宣傳教育、明確是非觀念, 幫助農民形成精神共識, 進而自覺營造符合時代特點和需求的共同體核心價值。

(二) 制度供給者:構建村莊共同體的外部屏障

制度的存在旨在為人們“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人們對行動的收益結構有明確預期的環境”[9], 人們從中瞭解行為的規範和邊界並認知自身擁有的權益, 進而產生規範化的群體行為。制度從制定到執行都倚仗國家權力的運作, 將日益離散的農民重新凝合成一個命運相系的共同體, 這在制度層面需要配套四類制度:一是農民經濟權利的保障制度。經濟權利關乎農民生計, 其中不僅包括對土地的基本權利, 還包括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 保障這些權利便須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土地產權制度、財產保護制度、資本引入制度、農業產業扶持制度等。目的是穩定農業生產主體, 減少對農民的過多限制, 使農民可以更加自由地在農村發揮才幹, 在創造財富、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 過更加富足的生活, 讓農民真正“留”下來, 以確保共同體最基本的成員要素。二是農民自治權利的保障制度。自治權利是農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合法性依據, 彰顯著農民在農村的主體地位。充分行使自治權利可以增加農民對村莊的歸屬感, 強化農民的集體觀念。在具體的制度供給中, 要從規範性和程序性兩方面進行制度安排[10], 規範性制度應進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章程, 明確自治主體的資格條件、法律地位和權利責任。同時, 程序性制度應結合各地實踐經驗, 細化自治流程, 制定更具可操作性且切合當前農村實際的村民選舉、村務管理和監督等相關制度, 理清國家權力與自治權各自的權力界限並保證村民自治的內容和範圍。三是農民文化權利的保障制度。在個體空間活動更為自由的情況下, 共同體再建便需要通過共同的文化、情感和道德義務等進行維繫。在農民享受高品質的文化生活的同時, 增強農民的道德義務感, 一方面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知識文化素養, 另一方面需要構築良好的文化氛圍。為此, 國家要以制度保障農民均等的受教育權利, 將農民自主創造的有特色的鄉土文化在制度上加以規範和確認, 明確先進文化與落後文化的價值標準, 多渠道向農村輸送先進文化, 使其遠離落後封建文化帶來的消極影響。四是農民生態權利的保障制度。山清水秀、空氣清新是農村田園生活極具吸引力的地方, 也是鄉土情結所在, 但工業化、城鎮化正在侵蝕農村的生態環境並危及農民的基本生活和身體健康, 也對農民的鄉村情感產生影響。因此, 需要對農業生產方式、資源開發與使用、農林地保護進行嚴格制度規範, 培養農民綠色生產生活習慣並保護農村的生態環境。

(三) 利益調和者:構建村莊共同體的穩定機制

農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導致村莊共同體衰落的直接原因。農村市場化程度的加深帶來了農民利益的多元與分化, 務農不再是唯一的收入來源, 農民開始從事不同的職業, 而職業分化拉大了農民的貧富差距, 也增加了利益整合和集體行動的難度。個人利益之間、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先富階層與貧弱階層之間的矛盾衝突加劇。同時, 由於大部分村莊的集體經濟貧瘠, 村莊自身缺乏平衡村莊多元利益、推進公共事業和服務農民的能力, 往往導致農民各行其是, 對集體的認同感大為減弱。在日益多元、複雜的村莊利益關係中, 依靠村莊動員力和資源調控力很難重新將村莊多元利益關聯在一起。因此, 國家權力自上而下的引導和調和成為凝合村莊利益共同體的重要力量。一要鼓勵發展村集體經濟並制定相關扶持政策, 堅持市縣引導、鄉鎮落實、村治組織為主體的原則, 結合各村實際併發揮資源優勢、地區優勢, 進而因地制宜地尋找經濟項目。同時, 將輸血與造血相結合, 在前期扶持的基礎上不斷增強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內在力量, 既完善村集體經濟的運行機制, 又規範內部管理和加強監督考查, 最終確保村集體經濟的良性發展。二要推進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 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並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在政策制定、宣傳引導、教育培訓和監督規範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通過合作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 將農民的利益聯結起來並培養其互助合作意識。

(四) 服務提供者:構建村莊共同體的基礎條件

在滿足基本生存所需之後農民對生活品質有了更高要求, 大規模的農民流動除了為獲取高收入以外, 還有對城市相對完善的公共設施和服務的嚮往。因此, 使農民能夠在農村安居樂業, “學有所教, 勞有所得, 病有所醫, 老有所養, 住有所居”, 生活有保障才可能對村莊產生認同感。從當前農村看, 在現代化建設的背景下, 農村的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也應走向現代化, 在縮小與城市的差距的同時, 推動農村的全面發展。此外, 可以依靠國家權力的運作將更優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輸入農村, 同時通過國家自上而下的政策引導和財政支持增加對農村醫療、教育和養老等方面的投入, 以高效、均衡的公共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並改善農村的生活環境。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 農村公共事業在國家利好政策的實施下已經取得了較大成效, 接下來要注意在均衡化和現代化上的繼續深入。均衡化強調既要保證每個農民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務, 又要保持不同地區農村尤其是貧困農村與富裕農村之間的均衡, 切實加大對貧困農村公共服務的扶持力度。現代化強調在向農村提供公共設施和服務時注重將現代文明與生活方式引入農村, 實現農民生產與生活的全面現代化。

結語:農村發展與振興的關鍵在於農民, 尤其是農民作為一個整體的聚合力和創造力。傳統的村莊共同體已無法再發揮整合農村的功能, 再建一個具有現代特徵的村莊共同體以適應農村發展的現實需要, 完成農民對農村從身份、利益到情感的迴歸並激活農村的內生力量便尤為重要。鄉村振興戰略將國家與農村再一次緊密關聯起來, 實施這一戰略需要國家權力與村莊共同體形成合力。面對村莊共同體的衰落, 國家權力應首先成為村莊共同體再建的重要助推力, 在此基礎上才能通過與一個較為成熟的村莊共同體的深層互動來推動鄉村振興。國家權力嵌入農村的歷史經驗和政治邏輯說明國家權力有嵌入農村的動因和能力, 不過國家權力的特徵決定了它既可能是村莊共同體再建的堅強後盾, 也可能成為村莊共同體自主性的侵害力量。因此, 不僅要用, 更要用好國家權力, 必須確保其以法定渠道、民主對話姿態嵌入農村, 在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的同時, 提升國家的整合能力, 這是共同體再建、重新凝合農民力量的必然選擇。

作者:楊鬱 劉彤

來源:社會科學研究201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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