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面積超標不是大問題,可根據不同歷史階段確權與登記頒證

農村 歷史 合同E院 2019-06-15

宅基地的面積多少,新申請的宅基地,均有面積控制要求。但是,農村的宅基地,相當一部分是祖輩遺留下來的,許多老宅基地面積肯定會遠遠超過現時期的標準,這如何辦?法律法規也沒有做一刀切,現時的政策文件是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宅基地情形,進行處理。

諮詢事例

宅基地面積超標不是大問題,可根據不同歷史階段確權與登記頒證


諮詢者:“吳律師,我是您的粉,連續看了您幾期的宅基地文章,我收益很大,我老爸也看,說感謝您的文章。只是,我們現在面臨著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家是老宅基地,是祖輩留下來的,村幹部有人看上了我家部分宅基地,一直拖著不給我家發證。”

吳律師:“村上不同意發證?有這事?村上說的是什麼原因?村委的權力有這麼大嗎?”

諮詢者:“我們是在西北的一個偏遠小山村,我們這裡的村幹部權力好大的。他們說我家的宅基地面積超過了國家的標準,不能發證與我,要我們同意劃出去一部分宅基地才能發證。”

吳律師:“您家的宅基地是什麼時候就存在的?具體是什麼情況?”

諮詢者:“我們家的宅基地是祖輩留下來的,我祖父輩下有六個孫子,我的其他堂兄弟輩全部遷出農村了,他們遷出農村前也沒有分戶獲得宅基地的,全部掛在我父親名下。我家現在的宅基地是土改時分得地主老財的。土改後,我們家族一直住在這裡,現在佔有的面積也確實可能超過了一般的宅基地面積。”

吳律師:“如果,是這種情況,您家的宅基地,應當確權發證。”

諮詢者:“真的那樣啊?只是我百度了好久,沒有找到相關的文件。您能告訴我相關文件名嗎?”

吳律師:“可參考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

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佔面積宅基地的政策規定

對於不同歷史階段所佔用的宅基地,國家出臺不同的相應文件,可以參考:

①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②2008年《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③2011年11月2日《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規範土地登記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134號)。——這個文件對於不同歷史時間所佔用的宅基地面積,視不同歷史階段情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第一類情形,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這類情況可以適用上述諮詢事例情形。

第二類情形,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這類情況,現實中很普遍,關鍵是,這類被處罰的村民,是否還收執有當時處罰後的憑據,如罰款單等。

第三類情形,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這個規定的意思,現在證還是給發,只是以後政府需要依法徵收時,可能超出部分的宅基地面積難有可能獲得補償。

綜上,超佔的宅基地面積,法規是禁止超面積佔用的,只是現實中的現實現象與紙上規定的相差較大。

吳躍飛律師;合同E院於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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