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遷戶口的“嫁出女”是否具有原村村民資格

農村 農民 法律 三農 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2017-04-13

未遷戶口的“嫁出女”是否具有原村村民資格

【案情】

何某系某村村民,成年後出嫁,但一直未將戶口遷出。後該村發放福利,對於何某是否還具有原村村民資格,村民產生分歧。

【分歧】

對於何某是否具原村村民資格,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何某不具有該村村民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要符合以下條件: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盡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盡的義務。何某僅僅是戶籍登記在該村,但不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實質標準,不應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種觀點認為,何某戶口未遷出,具有該村村民資格。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主要是基於“人合”形式而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其次,從現有的法律規定看,戶口是國家確認一個人身份的有效法律依據,因此,只要合法地居住在本村組且屬農業戶口即為本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僅對於那些未經合法程序和原因取得的戶口,如除出生、結婚等正常原因外,未經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而將戶口遷入的,雖然其戶口在村組裡,但可不認定其享有本村組村民的資格。何某是該村土生土長的村民,自幼隨父母一戶,戶口從未遷出該村,一直合法地居住在該村,應當認定為其享有該村村民的資格。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程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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