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農村 農民 京平律師事務所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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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徵收中,農村宅基地的徵收補償歸屬問題一直是徵收糾紛案件的高發點,解決農村宅基地補償該如何分配,首先應當解決的是農村宅基地的補償是補償的宅基地的什麼權益,在諸多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直接明確的描述,但我們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加以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063號行政裁定書中的裁判要旨,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分為三個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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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徵收中,農村宅基地的徵收補償歸屬問題一直是徵收糾紛案件的高發點,解決農村宅基地補償該如何分配,首先應當解決的是農村宅基地的補償是補償的宅基地的什麼權益,在諸多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直接明確的描述,但我們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加以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063號行政裁定書中的裁判要旨,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分為三個基本部分:


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一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關於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宅基地所佔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權益;

二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權益;

三是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二條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權益。

政府徵收農村宅基地時應當依法針對不同權益主體補償其因徵收所受到的損失。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對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徵收安置補償一般伴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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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徵收中,農村宅基地的徵收補償歸屬問題一直是徵收糾紛案件的高發點,解決農村宅基地補償該如何分配,首先應當解決的是農村宅基地的補償是補償的宅基地的什麼權益,在諸多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直接明確的描述,但我們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加以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063號行政裁定書中的裁判要旨,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分為三個基本部分:


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一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關於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宅基地所佔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權益;

二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權益;

三是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二條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權益。

政府徵收農村宅基地時應當依法針對不同權益主體補償其因徵收所受到的損失。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對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徵收安置補償一般伴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


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土地的主要補償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因安置職責的歸屬主體不同分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單位、被安置人員個人。

就宅基地的徵收補償而言,土地管理法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需要特別考慮的是宅基地不同於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徵收補償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補償和地上房屋補償外,應當體現出對被徵收宅基地使用權承載的居住權益的特殊安排。

結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關於宅基地所包含權益和歸屬主體的規定,宅基地的徵收補償,應當針對不同的權益主體給予不同的補償。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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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徵收中,農村宅基地的徵收補償歸屬問題一直是徵收糾紛案件的高發點,解決農村宅基地補償該如何分配,首先應當解決的是農村宅基地的補償是補償的宅基地的什麼權益,在諸多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直接明確的描述,但我們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加以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063號行政裁定書中的裁判要旨,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分為三個基本部分:


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一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關於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宅基地所佔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權益;

二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權益;

三是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二條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權益。

政府徵收農村宅基地時應當依法針對不同權益主體補償其因徵收所受到的損失。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對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徵收安置補償一般伴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


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土地的主要補償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因安置職責的歸屬主體不同分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單位、被安置人員個人。

就宅基地的徵收補償而言,土地管理法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需要特別考慮的是宅基地不同於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徵收補償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補償和地上房屋補償外,應當體現出對被徵收宅基地使用權承載的居住權益的特殊安排。

結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關於宅基地所包含權益和歸屬主體的規定,宅基地的徵收補償,應當針對不同的權益主體給予不同的補償。具體如下:

最高法裁定農村宅基地的權益構成

作為宅基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獲得剝離了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的一般土地價值的補償費用;

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農民個人,應當獲得宅基地使用價值──居住功能的相應補償或者安置;

作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農民個人,應當獲得地上房屋價值的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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