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寧波晚報
(原標題:事故車當新車賣!浙江車主一個操作,4S店退車再賠2倍購車款!)
歡天喜地地去買車,
結果買到的卻是一輛事故車,
換做你如何維權?
寧波車主的一番操作,
不但退了車,
還得到了兩倍購車款的賠償款!
“如果不是在續保時發現,我還一直被矇在鼓裡呢!”儘管過去了一年多,但50歲的俞先生依然對經歷的“購車陷阱”難以釋懷,“4S店怎麼能這麼坑人呢?”
原來,2018年2月份,俞先生從寧波江北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小型普通轎車,在與銷售人員接洽後,雙方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俞先生依約向4S店支付了定金及購車款,並繳納了車輛保險費及車輛購置稅等,喜提“新車”開上路了。
可是,今年1月,俞先生在給車輛續保時,卻發現該車在購買前竟然發生過事故,出過險,有出險記錄。經保險公司查詢,他得知這輛車在他購買前曾發生過刮擦,並進行過維修。
俞先生髮現這一情況後,多次找4S店溝通,但4S店負責人表示,這是店裡員工張某在將該車開出庫存地點時發生的刮擦,並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將車開到其他地方進行了維修,因此4S店對該車的維修記錄並不知情,並不存在欺詐。雙方因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俞先生便訴至江北法院。
俞先生認為,4S店銷售新車,卻隱瞞該車輛為舊車且發生過事故的事實,未告知消費者,具有欺詐故意,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退還購車款7萬餘元,並支付三倍的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從事故車損、維修金額等情況來看,事故較為輕微,但從消費者普遍的消費心理來看,如果獲知車輛曾出過險,顯然不可能按照原價購買,或者會選擇其他同型號的車輛。4S店未告知車輛出險的真實狀況,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致使原告陷入錯誤的意思表示而接受了被告交付的車輛。最終經法院調解,俞先生退還車輛,4S店將購車款全額退還,並另支付俞先生兩倍的購車款共計14萬餘元。
"來源:寧波晚報
(原標題:事故車當新車賣!浙江車主一個操作,4S店退車再賠2倍購車款!)
歡天喜地地去買車,
結果買到的卻是一輛事故車,
換做你如何維權?
寧波車主的一番操作,
不但退了車,
還得到了兩倍購車款的賠償款!
“如果不是在續保時發現,我還一直被矇在鼓裡呢!”儘管過去了一年多,但50歲的俞先生依然對經歷的“購車陷阱”難以釋懷,“4S店怎麼能這麼坑人呢?”
原來,2018年2月份,俞先生從寧波江北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小型普通轎車,在與銷售人員接洽後,雙方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俞先生依約向4S店支付了定金及購車款,並繳納了車輛保險費及車輛購置稅等,喜提“新車”開上路了。
可是,今年1月,俞先生在給車輛續保時,卻發現該車在購買前竟然發生過事故,出過險,有出險記錄。經保險公司查詢,他得知這輛車在他購買前曾發生過刮擦,並進行過維修。
俞先生髮現這一情況後,多次找4S店溝通,但4S店負責人表示,這是店裡員工張某在將該車開出庫存地點時發生的刮擦,並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將車開到其他地方進行了維修,因此4S店對該車的維修記錄並不知情,並不存在欺詐。雙方因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俞先生便訴至江北法院。
俞先生認為,4S店銷售新車,卻隱瞞該車輛為舊車且發生過事故的事實,未告知消費者,具有欺詐故意,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退還購車款7萬餘元,並支付三倍的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從事故車損、維修金額等情況來看,事故較為輕微,但從消費者普遍的消費心理來看,如果獲知車輛曾出過險,顯然不可能按照原價購買,或者會選擇其他同型號的車輛。4S店未告知車輛出險的真實狀況,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致使原告陷入錯誤的意思表示而接受了被告交付的車輛。最終經法院調解,俞先生退還車輛,4S店將購車款全額退還,並另支付俞先生兩倍的購車款共計14萬餘元。
其實,類似4S店將事故車當新車賣的事情並不鮮見,在2018年1月,市民林女士從江北某4S店購買了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在使用過程中,林女士發現該車車窗明顯有裂痕,車後尾燈存在粘補痕跡,車輛前後部位均存在噴漆的情況。與此同時,車內後排座椅下居然還有一張臨時保單,經保險公司查詢,得知該車曾發生過交通事故並進行過維修。林女士訴至江北法院,經調解,林女士退還車輛,4S店將購車款全額返還,並另支付林女士補償款10萬元。
法官提醒
為切實保護汽車消費者的權益,營造汽車消費良好環境,減少類似糾紛,從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出發,4S店對於可能影響到一般消費者的消費選擇的信息亦應予以告知,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維護汽車4S店及品牌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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