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電企為何渴望更多年度長協煤炭量?

能源 經濟 投資 財經 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2017-06-17

據報道,江浙地區溝渠縱橫,土地肥沃,特殊的地理條件決定了其特殊的能源稟賦—水路暢通,物產豐饒,但是煤炭資源卻極度匱乏。對於幾乎完全依靠外來煤的江浙煤電企業來說,電煤中長期合同的制定不僅促進了電煤市場的供需平衡,更引導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部署,由中國煤炭運銷協會(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經濟運行部)牽頭的調研組深入江浙煤電企業調研督導。從調研情況看,江浙兩省煤電企業中長期合同的簽訂履約率較高,地方政府和企業對於煤電雙方簽訂電煤中長期合同的 “里程碑”意義給予了充分肯定,煤電雙方對於合同的嚴肅性、兌現的均衡性和履約的主動性較以往均有顯著的提升,但一些電煤中長期合同簽訂和履約過程中的訴求和存在的問題也凸顯出來。

一、電企對中長期合同範圍理解不一致

根據調研組數據,江蘇、浙江兩省煤電企業中長期合同的簽訂履約率已接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年度中長期合同數量佔供應量或採購量的比例75%以上,合同履約率不低於90%。其中江蘇省發電企業2017年預計電煤消耗1.4億噸,總體簽約量9691萬噸,佔比69.02%;一季度履約量為2152萬噸,履約率88.83%。浙江省煤炭中長期合同的簽訂覆蓋面主要是21家省統調電廠,2017年預計消耗電煤7260萬噸,總體簽約量5096萬噸,佔比70.19%,一季度履約量為1179萬噸,履約率92.57%。

但是在對電煤中長期合同範圍的理解上,各電力企業卻不盡相同。目前江蘇、浙江兩省電煤合同價格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長協年度價格,指年度合同有數量且有明確的價格形成機制,按月計算確定;二是長協月度價格,指年度合同有數量且有明確的價格形成參考依據,按月協商確定;三是長協現貨價格,指年度合同有數量但無明確的價格形成機制或參考依據,隨行就市確定。

各電力企業對長協年度價格屬於中長期合同、長協現貨價格不屬於中長期合同意見比較統一,但是對於長協月度價格是否屬於中長期合同則有不同的理解。多數電企認為,參照CCTD(中國煤炭市場網)價格指數和環渤海價格指數按月確定執行價格,且沒有兌現率要求和具體的違約條款,從中長期合同的執行保障性角度看,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調研組認為,如果長協月度價格合同有存在的必要性,可以按照供需雙方認可、具有行業公信力的價格指數設定一定幅度或比例的正負調整值確定月度價格,並且參照長協年度價格合同增加兌現率要求和具體的違約條款。價格指數必須真實反映市場行情,否則煤炭企業外購煤採購價格過高時將會發生價格倒掛,或將導致長協月度價格合同難以兌現。

二、年度長協資源量無法滿足電企需求

在調研中,兩省經信委及各電力企業普遍反映,幾大煤炭企業對中央發電企業和地方發電企業就電煤中長期合同的簽訂數量和比例存在差異:對中央發電企業,按照前3年合同兌現情況的平均值全額(100%)簽訂長協年度價格合同;對地方發電企業,按照前3年合同兌現情況的平均值部分(24%~50%不等)簽訂長協年度價格合同,其餘數量以月度價格或現貨價格的形式簽訂。

以浙江省能源集團為例,該集團裝機規模佔全省的一半以上,所屬電廠年耗煤約4000萬噸,2017年簽約量2441萬噸,消耗量佔比61.02%,一季度整體履約量為529.32萬噸,履約率86.7%。其中,年度長協合同簽約量為1028萬噸,佔年耗煤量的25.7%。一季度履約量為229.8萬噸,履約率89.4%。另外,浙江省能源集團還簽訂了一定數量的月度長協合同和現貨合同,月度長協合同簽約量1254萬噸,佔年耗煤量的31.4%,一季度履約量為278.5萬噸,履約率88.8%。現貨合同簽約量159萬噸,一季度履約量為21萬噸,履約率52.8%。

據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一季度地方電力企業電煤長協年度價格和月度價格的平均價較中央發電企業單一長協年度價格平均高出50元/噸左右,差異化銷售使地方電力企業在電力市場的競爭力明顯減弱。

對於地方電力企業的不滿,大型煤炭集團也是無可奈何。據煤炭企業相關人士介紹,大型煤炭企業已經將自產煤資源全部按照長協年度價格與電力企業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之所以中央和地方兩類發電企業分配到的長協年度價格合同資源量的比例不同,主要是因為執行國家相關政策的大型煤炭企業下水煤資源量只佔港口資源量的65%左右,地方煤炭企業由於資源量少、煤炭集疏運困難,難以同下遊用戶進行有效銜接,基本沒有執行相關政策。大型煤炭企業可以提供的長協年度價格合同資源量(企業自產煤資源)遠遠小於電力企業的簽約需求量,這給煤炭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同樣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煤炭行業專家分析,電煤差異化銷售政策問題,其實質就是長協年度價格合同量在中央發電企業和地方發電企業間由於分配比例不一致,從而導致所謂的的銷售待遇不平等問題。產生這一問題根本原因是主要煤炭生產企業的自產煤資源總量與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下的長協年度價格合同總需求量存在較大差距導致的。

有關專家認為,如果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加大對幾大煤炭生產企業煤礦的項目審批、產能核定、土地徵用等問題的支持力度,多生產自產煤,即可減小中央和地方發電企業長協年度價格煤炭分配比例的差距;其次是進一步規範煤炭市場各類價格指數,除了幾大煤炭生產企業外,其他各類企業在北方港口銷售電煤均需要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確定長協年度價格合同,國家相關部門擴大對執行電煤中長期合同價格機制煤炭企業的監管範圍,並設置北方港口動力煤最高和最低限價進行監管,推動長協年度價格和長協月度價格由 “雙軌制”變為“單軌制”也可緩解這種現狀。

三、北方港口船舶積壓加重電企負擔

3-4月份,受北方港口資源緊張、電廠需求增加、船舶集中到達等因素的影響,北方港錨地船舶一度超過200艘,在港停時和滯期費用大幅增加。同時,船舶週轉效率的降低不僅造成了運力資源的浪費,還助推了航運價格的大幅上漲,從而進一步加大了電力企業的燃料成本負擔。

北方港船舶積壓滯期除特殊天氣影響導致外,通常是由於用戶採購意願增加,煤源總量偏緊,船舶集中到達所致,解決船舶壓港問題需要各方努力,採取綜合措施。經過調研組和各電企研討分析,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有3個:一是嚴格執行電廠合理庫存制度,適當考慮庫存佔用資金成本和市場價格波動成本,避免淡季一味追求低庫存,而旺季集中上船採購的情況發生;二是煤炭生產和鐵路運輸企業合理組織、均衡生產,保持港口庫存維持在一定的水平,避免庫存過低引起用戶恐慌性搶購;三是研究探討運用大數據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優化船舶運行組織,提高船貨匹配程度,加大準班輪開行數量,有效提升船舶週轉效率,壓縮在港停時。(中國(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微信公眾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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