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害內蒙古的一“套路貸”團伙被審判

為害內蒙古的一“套路貸”團伙被審判

深圳前海圖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7名員工做抵押車輛放貸業務實行“套路貸”,敲詐勒索被害人。5月22日,包頭市青山區法院依法對孫某某等7人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10個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為害內蒙古的一“套路貸”團伙被審判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閔某(另案處理)在深圳前海圖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騰公司)的支持下,成立了包頭分公司,辦公地點在包頭市青山區某大廈,孫某某(42歲)一直在該公司負責經營管理,並於2017年4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頭分公司成立後,陸續招募李某甲(42歲)、李某乙(38歲)、盧某某(46歲)、趙某甲(女,37歲)、楊某某(女,31歲)、趙某乙(41歲)實行公司化的管理。

公司名義上是汽車租賃公司,實際上只做車輛抵押貨款,以月息1%的利息為餌,多以資金週轉緊張、無借款渠道或個人徵信不佳,難以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小額客戶為目標。誘使被害人簽訂統一格式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條、承諾書、委託書、車輛轉讓協議書等,並要求被害人提供汽車為抵押,收取權證費、流量費、服務費、手續費、GPS安裝費等各種高額的服務費用。

在借款合同中設置各種霸王條款,所籤合同由圖騰公司留存,不給客戶本人。並給抵押車輛安裝GPS跟蹤被害人動向,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將車輛備用鑰匙和車輛資料交給公司而控制車輛。被害人借款成功後,只要客戶有一期還款逾期,被告人就根據事先安裝在被害人汽車上的GPS信號,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先私自開走抵押車輛藏匿扣留,隨後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各種藉口肆意認定被害人已違約,利用車輛轉讓協議等相關資料以“不交錢就扣車、賣車”相威脅,對客戶實施敲詐勒索,要求客戶一次性付清剩餘本息、高額“違約金”及並未產生的高額“拖車費”,如客戶無力支付,則直接將車輛進行資產處置,牟取暴利。

據統計,孫某某共敲詐勒索162217.96元,李某甲參與敲詐勒索104017.9元,李某乙參與敲詐勒索28078.96元,趙某甲參與敲詐勒索28917.96元,盧某某參與敲詐勒索143017.96元,趙某乙參與敲詐勒索162217.96元,楊某某參與敲詐勒索162217.9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李某甲、盧某某、趙某乙、楊某某、李某乙、趙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的方法,多次強行索要他人錢財,其中被告人孫某某、李某甲、楊某某、盧某某、趙某乙敲詐勒索數額巨大,趙某甲、李某乙參與敲詐勒索數額較大,7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孫某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李某甲系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是主犯;盧某某、楊某某、趙某乙、趙某甲、李某乙系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孫某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李某甲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5萬元;盧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趙某乙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楊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4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李某乙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8千元;趙某甲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8千元。

來源:北方新報

編輯:欽柏 馬駿馳

校對:張豔利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源於《內蒙古日報》官方微信

為害內蒙古的一“套路貸”團伙被審判

覺得不錯,請點在看!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