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關停被行政拘留後將公安部門告上了法庭

南陽 河南 環境汙染 法律 中國經濟網 2019-07-06

來源:中國環境報

以搬遷補償未解決為由拒不關停,被行政拘留後將公安部門告上了法庭 河南一養豬場責任人的訴求被駁回

◆曾慶朝 張慶燕

根據《環境保護法》,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行政拘留。然而,河南省南陽市一養豬場被政府確定為關停取締對象後,以搬遷補償未解決為由,繼續排汙,拒不關停,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後仍不服,並將公安機關告到法院,請求撤銷處罰。近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責令停止排汙後拒不執行被處罰

南陽市民秦某夫婦在南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新店鄉桃園村開辦了一養豬場,但一直未取得排汙許可證。2017年7月,示範區制定了畜禽養殖場關停取締實施方案,秦某的養豬場屬關停取締對象。但秦某以養豬場搬遷補償問題未解決為由,一直沒有關停。

2018年5月5日,新店鄉環保所對其下達了“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產整改,完善治汙設施,辦理環評手續。5月9日,鄉環保所檢查時,養豬場仍未關停,而且繼續大肆排汙。

2018年5月16日,南陽市公安局新區分局在接到新店鄉政府環保所移交的案件後,進行了相關調查,認定養豬場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後還拒不執行的違法行為成立。在履行了相關職責後,新區分局於2018年8月2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秦某實施行政拘留5日。

一審法院認為處罰並無不妥

2018年9月20日,接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後,秦某不服,認為養豬場是妻子楊某經營的,公安機關對其處罰錯誤,遂一紙訴狀將南陽市公安局新區分局告到宛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

2019年2月28日,一審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養豬場雖未辦理工商登記,但由原告夫婦二人經營,符合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要件。公安機關對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成員之一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進行處罰,並無不當。原告夫婦的養豬場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環保所工作人員到原告養豬場送達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將通知書張貼在養豬場大門上,現場拍照,並協同村幹部在場見證。庭審中,出庭證人對送達情況也予以證實。但原告在環保所下發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後,並未停止養豬場的排汙行為。

綜上,宛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清楚,依照規定對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並未不妥。遂當庭判決駁回原告秦某的訴訟請求。

不應以環境汙染為代價,對抗國家的行政處罰

一審判決後,原告秦某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確認南陽市公安局新區分局給上訴人採取的行政拘留行為違法。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家庭經營的養豬場存在無證排汙的事實,在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後,以尚未給予補償為由拒不整改,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其處罰並無不當。至於上訴人訴稱的補償問題,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尋求救濟和保護,而不應以環境汙染為代價,對抗國家的行政處罰。因此,公安機關作出處罰的事實清楚。據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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