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一審公開宣判 兩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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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 記者 羅莎莎 通訊員 南小苑 備受社會關注的“江寧溺死女童案”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年10月,楊際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2013年初,楊際響母親郭某(被害人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孃家獨自撫養。2015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

在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際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2018年6月23日晚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鬆(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鬆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鬆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鬆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世鬆、楊際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楊世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際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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