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對夫婦賣了房子又反悔 不講誠信當被告'

南充 營山 裝修 四川 購房 南充新視角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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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09:54

南充新聞網

營山縣一對夫婦,2013年與人簽訂合同, 以17萬元購買一套85平方米的安置房。2018年交房後,賣方要求買方再付17萬元,遭拒後採取停水等方式阻止對方裝修。被告上法院後,他辯稱曾遭人從背後襲擊, 並沒與原告籤合同,但拒絕作筆跡鑑定。

日前,營山縣人民法院判決雙方的購房合同有效,被告停止對原告佔有、使用房屋的妨害。

成交後要求加錢遭拒 賣方阻攔裝修並停水

營山縣男子蘭某,2013年房屋被拆遷,產權調換安置營業用房1間, 住房3套。2013年12月14日,蘭某及妻子鮮某與本縣另一對夫婦晏某、劉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蘭某自願將拆遷安置房1套賣給晏某夫婦,房屋建築面積85平方米, 價格為17萬元。雙方4人均在合同上籤了字。當天,晏某夫婦支付給蘭某房款10萬元,蘭某出具了收條。

2018年7月25日,晏某夫婦向蘭某支付了購房尾款7萬元,以及水電氣入戶安裝費1萬元。蘭某向二人出具了收條。當天,蘭某也將房屋鑰匙交給了晏某夫婦。

可2018年11月26日,就在晏某、劉某請人對那套房屋進行裝修時, 蘭某找上門來,對裝修工人進行阻攔,要求晏某夫婦再給17萬購房款。遭到了他們的拒絕。蘭某又到營山縣供水公司申請對那套房屋停止供水,迫使晏某夫婦無法裝修。

買方夫婦提起訴訟 被告聲稱未籤合同

2019年1月24日, 晏某夫婦向營山縣法院狀告蘭某、鮮某夫婦,法院進行了審理。晏某夫婦在法庭上訴稱,他們於2013年12月14日購買了蘭某、鮮某夫婦的安置房,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支付了全部房款,蘭某出具了收條,並交付了房屋。

但在裝修房屋時,蘭某強行阻止施工,並斷水。蘭某稱如果繼續裝修,他就要將房門用電焊焊牢。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依法判決排除蘭某阻止晏某夫婦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的行為, 判令蘭某立即到營山縣供水公司恢復該房屋的供水。

被告蘭某辯解說:“我不準晏某夫婦裝修房屋, 是因為他們還差17萬元房款沒給我。我不認識這兩個人,是龍某介紹來買房子的,我說最少35萬元。後來說去吃飯。吃飯時有人在背後敲了我一下,我就什麼都不知道了。我沒跟任何人簽過合同。”因蘭某辯稱他沒在《房屋買賣協議》上簽名,也沒出具收條,庭審後,法院責令蘭某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筆跡鑑定申請,並預交鑑定費,但蘭某並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遞交筆跡鑑定申請,也未預交鑑定費。

法院判決合同有效被告立即停止妨害

審完本案後,營山縣法院認為:原告晏某、劉某與被告蘭某、鮮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是當事人自願簽訂的,在2013年,在營山縣城,85平方米的住房,17萬元價款, 屬公平交易。《房屋買賣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房屋買賣協議》2018年才履行完畢,2018年的房價自然高一些,但雙方均受2013年簽訂的 《房屋買賣協議》的約束,蘭某反悔,要求再補加購房款,是沒有道理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蘭某主張得不到滿足,妨害原告對房屋進行裝修,併到供水公司對原告所購買的房屋停止供水,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立即停止侵害,履行《房屋買賣協議》及《合同法》規定的作為賣方的附隨義務。蘭某辯稱《房屋買賣協議》 上蘭某的簽字不是他籤的,收據也不是他出的,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遞交筆跡鑑定申請並預交鑑定費, 其陳述法院不予採信。

近日, 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蘭某、鮮某立即停止妨害晏某、劉某對所購房屋的佔有、使用,並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到營山縣供水公司恢復對案涉房屋的供水。(記者 何顯飛)

排除妨害的適用範圍

四川鑫中雲律師事務所主任趙雲(系四川省優秀律師、四川省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和四川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排除妨害是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礙或妨害時, 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妨礙既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的情況,也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34條將其列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如果侵害人自己不排除,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的訴訟,該項訴訟不受時效限制。本案屬於侵害財產權的情形。

轉自南充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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