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內蒙古納林河礦區
營盤壕煤礦項目核准的批覆
發改能源〔2019〕1150號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報來《關於內蒙古鄂爾多斯納林河礦區營盤壕礦井及選煤廠項目核准的請示》(內能煤炭字〔2018〕1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項目核准事項批覆如下。
一、為推進神東大型煤炭基地建設,保障能源穩定供應,優化煤炭產業結構,同意實施煤炭產能置換,建設納林河礦區營盤壕煤礦項目(項目代碼:2016-000291-06-02-001173)。
項目單位為鄂爾多斯市營盤壕煤炭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
三、礦井建設規模1200萬噸/年,配套建設相同規模的選煤廠。工業場地位於井田內X304、X305鑽孔之間。礦井採用立井開拓方式,初期採用中央並列式通風,投產時佈置1個一次採全高綜採工作面。井下煤炭運輸採用帶式輸送機,井下輔助運輸採用無軌膠輪車。煤炭洗選採用重介淺槽分選工藝。雙迴路電源分別引自烏審220千伏變電站不同母線段。
四、項目總投資72.68億元(不含礦業權費用),其中,資本金23.23億元,佔總投資的31.96%,由項目單位以企業自有資金出資;資本金以外的49.45億元,由企業所在集團公司內部貸款解決。
五、項目單位要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做到節約集約用地,不得超標準用地;要採取節能措施,優化工程設計,選用節能設備,強化節能管理,各項能耗指標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六、項目建設要認真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查批准不得開(復)工建設。要進一步優化設計,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加強礦井水、煤矸石等資源綜合利用。
七、項目單位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規範,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礦井瓦斯、水害、火災、地壓、煤塵等災害防治措施,保證煤礦建設和生產期間安全生產。煤礦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施工;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八、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要全部進行招標,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為委託招標。
九、項目單位要做好項目建設生產過程中徵地、搬遷、生態保護等工作,妥善處理好項目建設與外部環境的關係,有效預防和化解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
十、核准項目的相關支持文件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鄂爾多斯市營盤壕煤炭有限公司營盤壕煤礦工業廣場項目選址的批覆》(內建規〔2016〕472號)、《自然資源部關於內蒙古納林河礦區營盤壕礦井及選煤廠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覆函》(自然資預審字〔2018〕76號)等。
十一、如需對項目核准文件所規定的建設規模、重大技術方案等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項目按1200萬噸/年進行煤礦產能登記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產。
十三、本項目屬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違規煤礦,項目單位要深刻吸取教訓,嚴格執行煤礦項目基本建設程序,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進行處罰和問責。
十四、請項目單位根據本核准文件,辦理資源開採、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請據此開展下一步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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