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關於在城區開展三輪摩托車、三輪電動車、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整治的通告

摩托車 交通 刑法 甘肅 隴西 隴西縣公安局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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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關於在城區開展三輪摩托車、三輪電動車、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整治的通告

關於在城區開展三輪摩托車、

三輪電動車、非機動車

交通違法行為整治的通告

廣大市民朋友:

為整治城區道路交通亂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為2019中國(甘肅)中醫藥產業博覽會等重大活動成功舉辦營造安全、有序、文明、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隴西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在城區持續開展三輪摩托車、三輪電動車、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處罰依據及整治的重點交通違法行為。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逆向行駛的”分別處30、50、50元罰款,如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四項,“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30元罰款,如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三項,“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人的”處50元罰款。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四項,“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處200元罰款。

二、非機動車的概念。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三、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情節輕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服從交警的指揮和管理,自覺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文明行車,共同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特此通告。

隴西縣公安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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