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不讓直行致無證醉酒摩托車上一乘員死亡

摩托車 交通 法律 社會 古峽交警 古峽交警 2017-09-14

轉彎不讓直行致無證醉酒摩托車上一乘員死亡

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輛先行,無證駕車、酒後駕車是法律嚴厲禁止的違法行為,這些最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識,一些駕駛人忘得一乾二淨。810日,在濱河大道西岸青銅峽路段,楊某某駕駛麵包車左轉彎不讓馬某某駕駛的直行摩托車先行,導致兩車相撞後,摩托車上一乘員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而摩托車駕駛人馬某某竟然無證醉酒後駕車。

當日2030分許,楊某某駕駛尾號D416麵包車,沿濱河大道西岸由南向北行駛至青銅峽市陳袁灘鎮唐灘村二隊T型交叉路口,左轉彎借道通行時,與馬某某駕駛的沿濱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輪摩托車乘員楊某重傷, 812日,楊某因搶救無效死亡。經有關部門鑑定,發生事故時,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133毫克/100毫升,屬於醉酒後駕駛。調查中,還發現馬某某和楊某兩人均未戴安全頭盔,馬某某無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兩輪摩托車也未入戶,“我經常喝了酒騎摩托車,沒想到這次喝酒出了事故,把鄰居也害死了,我真得很後悔。”在處理事故時,馬某某痛苦流涕地說道。而楊某某則說道:“我向左拐彎越過了雙黃線,才發現迎面駛來一輛摩托車,離我也就56米遠,我就趕緊踩剎車,但來不及了……”。

經青銅峽交警認定,楊某某駕駛麵包車在劃有道路中心雙黃實線的道路上行駛,左轉彎借道通行時,未讓所借道路內行駛的車輛先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寧夏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9條之規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馬某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後駕駛未入戶的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既沒有戴安全頭盔,也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第19款第1款、第22條第1款、第2款和第51條之規定,其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912,青銅峽交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和《寧夏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95條第1款第4項規定,對馬某某無證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了行政罰款200元並處14日行政拘留。因楊某某和馬某某的行為還分別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青銅峽市公安局已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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