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煙臺新物業收費標準實施半月,你家物業有“級別”了嗎?

民生 社會 智慧煙臺 2017-05-18
關注|煙臺新物業收費標準實施半月,你家物業有“級別”了嗎?

距我市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正式實施已經過去了半個月,有市民反映小區內物業仍然沒有“級別”,還是按照原來的收費標準收取。

從目前瞭解的情況來看,確實沒有太多物業根據要求認定自身級別,並向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物業一直不認定“級別”怎麼辦

根據《煙臺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小區物業分為5個等級,級別不同,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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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物業的分級並不是主管部門給評定,而是需要物業公司根據分級的具體要求內容來給自己認定。如果物業公司認定其自身各項條件達到“二級”標準,那麼其相應的物業收費才能按照二級的來收取。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小區物業一直不主動認定標準,仍然按照之前的收費標準來收取,該怎麼辦呢?

對此,物價部門工作人員表示,符合條件的物業的服務收費必須按照出臺的新規執行,如果小區物業一直不主動認定自身級別,按照超出自身服務水平的標準來收費,那麼居民可投訴,執法人員將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哪些情況可不按照新規執行?

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小區物業都按照這一分級標準收費。

按照《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業主大會選舉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制定;非普通住宅以及業主大會選舉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普通住宅,其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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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小區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那麼物業收費就是業主與物業企業約定,並不適用於這一新規。如果你的小區不是普通住宅,而是在規劃建設批覆上屬於高檔住宅,那麼物業收費也不適用於這一新規。

此外,在新規執行前(5月1日)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在合同期內,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仍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未約定固定期限或者已到期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例如,新標準頒佈以後,有市民反映他所在小區的物業收費標準遠高出頒佈的新標準,但經過執法人員調查,其收費標準仍在雙方已經簽訂合同期內,這種情況就要按照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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