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訴訟指南之誰有資格作原告'

民法 跳槽那些事兒 金融 銀行 太原賈律師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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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案件的原告必須符合一般民事案件的原告主體資格要件,即必須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下簡稱建工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的一種,故建工案件原告必須符合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主體資格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定,原告第一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第二必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一般來講,建工案件的原告也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注意: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2條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二、具體到建工案件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可以做原告,特殊情況如下:

1.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下屬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因為不具備法人資格,該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下屬機構不能作為原告,應由設立該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下屬機構的法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例外,如果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下屬機構,具備上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2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情形的,也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2.承包人設立的項目經理部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因項目部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作為原告,應由設立項目經理部的承包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實際施工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於實際施工人的理解有所不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4.僅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個人不能作為建工案件的原告起訴。

5.村委會或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6.聯合承包的情況下,如果聯合承包成立了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體,以該聯營體為原告可以提起訴訟;沒有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體的,由所有聯合承包人共同作為原告起訴。

7.合作開發建設項目中,合作一方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其他合作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起訴。

8.以籌建處、指揮部等臨時機構作為發包人的,如該籌建處、指揮部沒有法人資格的,由成立或開辦或管理該臨時機構的法人作為原告;如該籌建處、指揮部具有法人資格的,以該籌建處、指揮部作為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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