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答快遞員下跪事件:不服《證明》可否提行政訴訟?《證明》若失實誰擔責?

民法 法律 廣東 山東 羊城派 2019-06-16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反轉”了?今天(6月14日),備受關注的圓通快遞員聶某某因“丟了個芒果”而下跪求諒解的事件又出現新進展——聶某某受訪時稱:“公司沒說開除我,也沒說罰款。罰款是我撒謊,為了給客戶施加壓力,是想博得他的同情。”

而在此前,山東廣饒當地派出所出具了一紙《證明》給快遞員“撐腰”。《證明》顯示,民警到現場瞭解情況後,告知聶某某“不必摒棄尊嚴乞求原諒”,證明中還建議將客戶張某及其家人納入服務“黑名單”。

專家答快遞員下跪事件:不服《證明》可否提行政訴訟?《證明》若失實誰擔責?

網傳民警所開《證明》

該“證明”迅速走紅網絡後,客戶張某卻稱“很冤”,認為警方沒搞清整個事情來龍去脈就出了《證明》,並稱準備申請行政複議,要求警方道歉。

那麼,客戶張某對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不滿,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張某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證明》內容失實,將由誰承擔法律責任?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多位法律專家。

張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律師協會行政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磊介紹,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可訴,要看該被訴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利害關係。

“考慮到利害關係主要是從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性權益的保護角度,我認為事件中涉事公安派出所的行為已經對客戶張某的權利造成了實際影響,張某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周磊說。

周磊介紹,2015年5月1日新修訂施行的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周磊認為,該事件中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典型的無效行政行為,可以起訴請求確認無效。“因為很明顯,涉事派出所在該《證明》中所做出認定的事項或決定,超越了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而且沒有法律法規方面的依據。這種情況下,會被認為是一種無效的行政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歡慶亦表示,公安機關出具《證明》可以被理解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了影響,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張某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認為“很冤”的客戶張某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姚歡慶認為,如果張某認為公安機關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損害了其民事權益,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當然,張某最後能不能贏得民事訴訟,要看《證明》的內容是否符合客觀事實。如果《證明》記載的內容是真實的,那麼雖然張先生有權提起訴訟,他最後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證明》中記載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從而造成了對張某的民事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損害,那麼張某通過訴訟主張權利將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朱永平說:“如果該客戶張某認為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侵犯了其名譽權,其有權提起侵權民事訴訟,起訴出具該《證明》的行政機關。”

若《證明》內容失實誰來擔責?

朱永平說:“《證明》被公開導致的相關法律後果,由作出《證明》的公安機關承擔,涉事民警是否承擔行政責任則由公安機關內部裁量決定。”

姚歡慶進一步分析說,民警以派出所名義蓋章出具的這份《證明》,在對外關係方面,涉事民警個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出具證明的公安機關將承擔《證明》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當然,公安機關在被訴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關鍵要看《證明》中的內容是否真實、符合客觀事實:如果《證明》中記載的事實不真實,那麼作出《證明》的公安機關將承擔相關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後果。

公安機關在承擔責任後,再根據內部規章制度審視是否需要追究具體辦案民警的責任;如果《證明》中陳述的內容屬實,那麼公安機關無需承擔責任,也就不存在涉事民警承擔責任的問題了。”(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派

題圖 | 視覺中國

責編 | 吳瑕

實習生 | 劉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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