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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UN財經

獨角獸螞蟻金服,估值過萬億,旗下支付寶全球用戶超10億人。

一份於2019年7月12日在裁判文書網上發佈的螞蟻金服員工鉅額受賄的刑事判決書讓外界吃驚,超過1300萬的受賄金額某些貪官汙吏都會感到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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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UN財經

獨角獸螞蟻金服,估值過萬億,旗下支付寶全球用戶超10億人。

一份於2019年7月12日在裁判文書網上發佈的螞蟻金服員工鉅額受賄的刑事判決書讓外界吃驚,超過1300萬的受賄金額某些貪官汙吏都會感到汗顏。


消失了的螞蟻金服員工1300萬受賄判決書


但這份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掛了5天之後,終於還是“掛”了。2019年7月17日,這份刑事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消失得無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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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UN財經

獨角獸螞蟻金服,估值過萬億,旗下支付寶全球用戶超10億人。

一份於2019年7月12日在裁判文書網上發佈的螞蟻金服員工鉅額受賄的刑事判決書讓外界吃驚,超過1300萬的受賄金額某些貪官汙吏都會感到汗顏。


消失了的螞蟻金服員工1300萬受賄判決書


但這份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掛了5天之後,終於還是“掛”了。2019年7月17日,這份刑事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消失得無影無蹤。


消失了的螞蟻金服員工1300萬受賄判決書


案件來龍去脈

此案共涉及到4名被告,分別是:

受賄人——

被告人劉某南(花名鴻元),男,1984年8月19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鄭州市,大學文化程度,螞蟻金服(杭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數娛中心商務經理;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住北京市朝陽區。

被告人孫某晶(花名梵茵),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蘇省連雲港市,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螞蟻金服(杭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數娛中心高級業務專家;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暫住杭州市西湖區。

行賄人——

被告人吳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學文化程度,北京金朋元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住北京市朝陽區。

被告人孫某冰,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洛陽市,大學文化程度,盛付通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住北京市朝陽區。

案件經過:

一、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劉某南利用其在螞蟻金服數娛中心擔任商務經理,負責支付寶客戶的准入、投訴管理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吳某提供幫助,將吳某提供的本不能審核通過的公司得以審核通過,併為吳某提供的公司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在確實無法應對支付寶公司的檢查時,通知吳某及時變更收付款主體。

而被告人吳某為表示感謝,將一張郭某身份開戶的尾號3383招商銀行卡送給被告人劉某南,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6月19日間,被告人吳某向該賬戶轉賬人民幣共計372.9萬元,上述款項被被告人劉某南刷卡消費和取現。

2017年8月9日,螞蟻金服廉政部找被告人劉某南、孫某(梵茵)晶談話,二人承認被告人吳某有大額錢款輸入,對被告人吳某提供了業務上的便利。談話記錄證實,被告人劉某南對吳某做的業務涉黑、涉灰主觀明知,其承認收受被告人吳某人民幣21萬元

劉某南作為數娛中心業務發展專家,具有審核遊戲行業商戶資質與其進行簽約轉為BD商戶及對BD商戶投訴進行調查處理的權限。被告人孫某(梵茵)晶、劉某南共同將不符合BD商戶准入條件商戶簽約成BD商戶,涉及企業有河南一品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軒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路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

在客戶投訴處理環節,被告人劉某南使本應收到支付寶公司風控規則處罰的商戶免受處罰,涉及公司:河南一品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路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銀仕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均發現有涉及賭博遊戲業務,被人上百次投訴,劉某南將投訴的客戶信息提供給外部人員,並要求對發起投訴的客戶進行退款,避免繼續投訴,另一方面向公司告知經過其調查核實,上述公司不存在涉賭的情況,使上述公司未受風控規則處罰。

二、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劉某南利用其在螞蟻金服數娛中心擔任商務經理,負責支付寶客戶的准入、投訴管理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孫某冰介紹的方某振(另處)提供幫助,將方某振提供的本不能審核通過的公司得以審核通過,併為其提供的公司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使相應公司能夠正常使用支付寶進行收支,在確實無法應對支付寶公司的檢查時,通知被告人孫某冰等人及時變更收付款主體。

方某振通過被告人孫某冰於2017年4月27日、5月26日、7月21日分三次送給被告人劉某南現金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被告人孫某冰為此收受方某振好處費50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孫某冰已退出贓款50萬元。

這裡有一個細節,1000萬元賄賂現金是分三次用紙箱裝,根據跑腿人姚某證實:三次拿的箱子都一樣,除第二次多了一個小紙箱,箱子很重、很沉。

螞蟻金服也證明:

被告人劉某南其存在將不符合BD商戶准入條件商戶簽約成BD商戶(河南新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某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緣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在客戶投訴處理環節,使本應受到支付寶公司風控規則處罰的商戶免受處罰(河南京之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濤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卡智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均發現有涉及賭博遊戲業務,被人上百次投訴,劉某南存在將投訴的客戶信息提供給外部人員,並要求對發起投訴的客戶進行退款,避免繼續投訴,另一方面向公司告知經過其調查核實,上述公司不存在涉賭的情況,使上述公司未受風控規則處罰)。

據劉某南的供述,其受賄的1000萬元用於河北買房、車位花費230萬元,160萬元買臺車,剩餘600萬元生活用掉。

三、2017年3月,被告人孫某晶利用其在螞蟻金服數娛中心擔任高級業務發展專家,負責審批支付寶商戶簽約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吳某提供幫助,將吳某提供的公司審批由劉慶南擔任商務經理,讓劉某南可以為吳某提供的公司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使吳某提供的公司能夠正常使用支付寶進行收支。

被告人吳某為表示感謝,於2017年6月將一張孫某身份登記的尾號5105建設銀行卡送給被告人孫某晶,該卡分別在2017年6月、7月、8月多次轉入人民幣共計29.6萬元。

案發:接到嫖娼和受賄舉報

2017年8月9日19時,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稱被告人孫某(梵茵)晶、劉某南嫖娼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民警將二人從天目山路支付寶公司帶回派出所調查。

被告人吳某系在海口入境時被抓獲,被告人孫某冰系被動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南、孫某(梵茵)晶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劉某南的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孫某(梵茵)晶的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被告人吳某、孫某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公司工作人員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南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吳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孫某冰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孫某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扣押於公安機關的贓款人民幣60.1萬元、手機六部、涉案郭某某、孫某銀行卡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孫某尾號5105建設銀行卡內贓款人民幣194244元及利息予以沒收;暫存於本院的贓款人民幣756元予以沒收;查封在案的贓物京N×××××車一輛、大廠回族自治縣福泰花園蘭苑46號樓3單元1402室房產及小區車位一個依法拍賣、變賣後上交國庫;郭莉莉尾號3383招商銀行卡內的贓款人民幣81889.9元及利息予以沒收;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劉某南妻子張某2名下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21號1號樓13層1301室房產依法拍賣,所得款項在滌除優先權後屬於被告人劉某南部分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向被告人劉某南追繳後,上繳國庫。

主要被告未上訴,判決書下線

跟據劉某南的其中一位代理律師的陳述,在一審判決後,劉某南沒有再上訴,對於劉某南的判決已經生效。

從判決書可見,判決時間是2019年1月4日。裁判文書網上發佈的時間是7月12日。劉某南的其中一位代理律師說,法院把判決書上網,有一個滯後性。不過在媒體報道的7月17日當天,判決書被下線,法院效率非常高超。

劉某南的其中一位代理律師對此非常吃驚,其表示,裁判文書網上發佈的判決書,一般不輕易撤回。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9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佈:

(一)涉及國家祕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應當公佈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佈上述信息可能洩露國家祕密的除外。

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佈。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佈。

第十六條 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不一致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並在糾正後重新公佈。

在互聯網公佈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本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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