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四風”反彈回潮:端午前夕茅臺酒屢現身紀委通報

過兩天就是端午節(6月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注意到,臨近端午假期,不少地方的紀委監委近期通報了一批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典型案例中,茅臺酒的身影頻頻出現,成為紀檢部門在節前警示黨員幹部廉潔過節的例子。

例如,廣西紀檢監察網6月4日發佈了《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典型案例》:為深入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地生根,持續整飭“四風”問題,釋放越往後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2019年端午節前夕,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曝光一批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

其中包括南寧市武鳴縣(區)公安局(分局)黨委委員、副政委黃銘東違規收受禮品問題。2018年中秋節前,黃銘東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贈送的12瓶青花郎酒、36瓶貴州茅臺酒。此外,黃銘東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4月,黃銘東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被收繳;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

同日,“清風鄭州”微信公眾號發佈《市紀委監委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端午”假期臨近,節假期間是“四風”問題的易發期,也是黨員幹部廉潔自律的考教期,更是作風建設成效的檢驗期。為進一步教育警醒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嚴於律己、清廉守正,有效預防“節日病”發生,營造清清爽爽、廉潔過節的良好氛圍,鄭州市紀委監委將近期查處的四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予以公開通報。

其中包括鄭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陳豔芳(副縣級)違規用公款購買、使用高檔白酒問題。2016年7月陳豔芳主持商城路分局全面工作以來,分別於2017年12月、2017年春節前、2018年春節前使用公款購買茅臺酒用於公務招待。陳豔芳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4月,陳豔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違紀款物被收繳。

往前一日,江蘇媒體揚子晚報網發佈消息《中共鎮江市丹徒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通報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端午”佳節將至,為營造清正廉潔的過節氛圍,堅決防止“四風”反彈回潮,現將近期查處的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警示通報。

其中包括丹徒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副局長潘光耀違規收受禮品、接受吃請問題。潘光耀在擔任丹徒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期間,於2017年5月在承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過程中收受案件當事人黃金葉天葉香菸1條,價值約900元;2018年1月收受另一案件當事人飛天茅臺2瓶、帶密碼鎖的延安香菸1條,價值摺合人民幣3700元,並接受案件當事人及代理人的吃請。2019年3月,丹徒區人民法院給予潘光耀政務記過處分,並免去其執行局副局長、執行指揮中心副主任職務;2019年5月,丹徒區紀委給予潘光耀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稍早前,海南省紀委監委還發布了《海南省紀委通報五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五一、端午將至,為進一步嚴明紀律和規矩,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營造風清氣正的節日氛圍,日前,海南省紀委對近期查處的五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海南省紀委監委通報的案例中有兩起都提到了茅臺酒。

其中包括海南省食品藥品檢驗所瓊海分所原所長黃憤違規接受宴請和收受禮品問題。2018年11月,黃憤接受某檢驗設備公司代理商工作人員謝某某的宴請和4瓶茅臺酒。黃憤還存在其他嚴重違法問題。2019年2月、3月,黃憤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還有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王雄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等問題。2018年春節前,王雄接受某企業主許某某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其3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現金紅包和一箱茅臺酒。2019年1月,王雄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相關違紀款已收繳。

另外,“合肥晚報”微信公眾號6月4日還披露:近日,六安市舒城縣人民醫院原黨委委員、工會原主席劉倫德涉嫌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串通投標罪一案,在舒城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據指控,在其收受的財物中,有29箱貴州茅臺酒,價值15萬餘元。

事實上,除了茅臺酒屢屢現身反腐敗通報,隨著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原董事長袁仁國和茅臺電商公司原董事長聶永被查,近期圍繞著茅臺酒的反腐敗新聞已多次引發輿論關注。

“茅臺出貴州”,茅臺酒在推廣了貴州知名度的同時,也屢屢在一些腐敗案件中現身。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為應對這一狀況,貴州省在今年1月就採取了狠招嚴禁幹部用茅臺酒謀私利。

貴州省官方媒體1月17日紛紛發佈消息《貴州省出臺規定,嚴禁領導幹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消息透露,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從嚴管理幹部隊伍,維護全省良好政治生態,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這份《規定》明確提出,領導幹部嚴禁有五個方面的行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其他特定關係人獲取茅臺酒經營資格、增加茅臺酒銷售指標、倒賣茅臺酒提供便利;違規審批茅臺酒經營權;違規收送茅臺酒;其他違規插手、參與茅臺酒經營的行為。

此外,《規定》還指出,領導幹部要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

《規定》強調,對有意違反、規避本規定或者不按規定整改的領導幹部,按照貴州省領導幹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紀律處分專項規定,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規定》要求,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立領導幹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凡過問必登記、凡打招呼必登記、領導幹部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必登記。凡發現應登記未登記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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