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和流浪貓玩耍被抓傷,家屬讓好心餵養的人賠償醫藥費合理嗎?

動物 不完美媽媽 法律 律視微言 2019-06-10
小孩和流浪貓玩耍被抓傷,家屬讓好心餵養的人賠償醫藥費合理嗎?

在城市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流浪貓和流浪狗,他們要麼是被主人遺棄了要麼就是自己逃逸了。看著這些流浪在外的小貓小狗,難免會有熱心人向其餵食。關愛動物本是善心之舉,但有時候這種愛心的舉動反而給自己帶來麻煩。前不久,又有一起流浪貓抓傷人事件發生。

“好心”餵養流浪貓 一朝傷人吃官司

年僅10歲的女孩小媛與母親張女士在村廣場晒太陽,朱女士則在廣場中心位置餵養著兩隻流浪貓。原來朱女士是村裡出了名的熱心人,由於其隔三差五地定點餵養,流浪貓時常會在村廣場出沒,村民對這兩隻流浪貓漸漸熟悉起來,不少人偶爾也跟著投去一些剩飯殘羹。然而,在小媛無意間鬥流浪貓玩的時候,流浪貓將小媛抓傷,導致左眼視網膜破損,後經及時救治,小媛的左眼視力目前恢復到0.2,但住院亦花去了2萬3千元的醫療費。其母張女士代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朱女士承擔原告小媛的醫療費2萬3千元,並給付原告小媛康復費2萬元。

小孩和流浪貓玩耍被抓傷,家屬讓好心餵養的人賠償醫藥費合理嗎?

餵養流浪貓本是愛心之舉,竟然要吃官司,那以後誰還會關愛餵養流浪動物呢?

本案的爭議焦點:好心餵養人朱女士是否對小媛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以為應當從三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朱女士是否存在過錯?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於過錯包含著故意和過失。針對本案筆者認為,朱女士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朱女士在公共場合屢次餵養,導致村廣場成了流浪貓的固定用餐地點。其餵養流浪貓的行為導致流浪貓對其生活的社區帶來了危險性,但未採取任何措施來控制這種危險,不管是因疏忽大意未預料到這種危險,還是預料到了但輕信可以避免,主觀上都存在過失。同時作為孩子的母親也存在過錯,當孩子在肆意挑逗流浪貓時,沒有及時制止,疏於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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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朱女士的餵養行為與小媛受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也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所謂因果關係就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以及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與責任大小的問題。本案中,朱女士經常在村廣場向流浪貓進行投喂,導致了流浪貓的聚集,這對村裡公共環境必定會帶來危險。朱女士未採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故其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了一種不合理的干涉及影響,這種危險影響本身就是一種危害結果,所以朱女士的餵養行為與小媛受傷之間存在因果聯繫。

第三,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傷人之貓屬於流浪貓,朱女士餵養流浪貓,雖然屬於愛心行為,但因持續餵養很容易轉化為事實上的收養關係。而由餵食流浪貓、流浪狗的人承擔侵權責任,必須滿足長期餵養,並因而轉化為事實上的收養關係這一條件。是否構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需要結合具體案情來判斷。但如果只是偶然、臨時地餵養,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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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針對本案,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其母張女士認識到其自身存在的過失,朱女士也認識到在公共場合餵養流浪貓的危險性,其自身行為亦存在一定過失。鑑於朱女士經濟情況確實困難,張女士當庭表示諒解,只要求朱女士承擔一部分醫療費。最終達成了被告朱女士賠償原告5000元的調解協議。

本期觀點律師

小孩和流浪貓玩耍被抓傷,家屬讓好心餵養的人賠償醫藥費合理嗎?

李珍律師,廣東國暉(北京) 律師事務所

關愛流浪動物是愛心之舉,我們應該繼續倡導這樣的善舉。但在這裡,筆者也想提醒大家,餵養流浪動物還是一定要依法行事,不要擅自收養。既然收養就要做好應盡的管理職責,不要威脅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作為一個愛貓人士,筆者也呼籲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給予流浪動物一個家,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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