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警方重拳出擊依法查處一批涉嫌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2018年以來,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的堅強領導下,呂梁市公安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西重要講話精神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與市生態環境局、水利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緊密協作,及時依法打擊一切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全市公安機關共偵辦各類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148起,刑事拘留69人,治安處罰156人,移送起訴29人,配合環境部門聯合整治環境突出問題28個。

呂梁警方重拳出擊依法查處一批涉嫌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

十大典型刑事案件

文水縣李某虎等人非法採砂破壞生態環境案。經查,該犯罪組織非法圈地上千畝,長期盤踞在文峪河古河道附近村莊,大肆進行非法採砂活動,導致大量耕地被毀被佔、灌溉設施報廢、地下水系損壞、生態嚴重破壞,李某虎等人還在呂家山大肆進行非法開採石料,大量耕地遭到破壞,其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生態環境損害。李某虎等人還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多項犯罪。2019年4月28日,在省公安廳組織指揮下,呂梁市公安機關一舉打掉了以李某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目前,李某虎、李某奇、李某瑞、李某旺等30餘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獲到案,該案仍在偵辦中。

文水縣孔某霖等人汙染環境案。經查,文水縣西槽頭鄉孔某霖、劉某亮2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沒有辦理合法手續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在合夥經營的無證煉油廠內,非法處置酚鈉鹽產生的90餘噸廢水,未經任何環保處理,直接傾倒排放。經省環境汙染損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沿河荒地內的廢水,為煤炭熱解過程中產生的焦油狀廢渣,屬於危險廢物。2019年3月8日,呂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孔、劉2人因涉嫌汙染環境罪,現經檢察機關批准並執行逮捕。目前,該案仍在偵辦中。

文水縣張某勇等人非法採礦案。經查,2019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張某勇、張某梅在文水縣北徐村復墾點復墾期間,非法盜採砂石,價值15萬元以上。目前,該2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文水縣張某剛汙染環境案。經查,2019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張某剛在文水縣北張鄉武村磁窯河旁某化工廠內利用廢舊電瓶非法提煉鉛,在磁窯河附近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因涉嫌汙染環境罪,張某剛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汾陽市樑某汙染環境案。經查,2018年5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樑某在汾陽市冀村鎮冀村工業園區某廠內進行“土煉油”被當場查獲,現場提取的成品油重達810公斤,提取的廢機油重達900公斤。犯罪嫌疑人樑某因涉嫌汙染環境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該案已被移送起訴。

汾陽市郝某發汙染環境案。經查,2018年2月份至4月,犯罪嫌疑人郝某發在汾陽市冀村鎮冀村工業園進行“土煉油”,被汾陽市環境保護局當場查獲。犯罪嫌疑人郝某發因涉嫌汙染環境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該案已被移送起訴。

汾陽市趙某貞等人濫伐林木案。經查,2018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趙某貞在沒有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夥同犯罪嫌疑人常某元私自砍伐樹木。犯罪嫌疑人趙某貞、常某元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交城縣武某頭汙染環境案。經查,2019年2月25日晚22時至2月26日,犯罪嫌疑人武某頭在其經營的洗油廠內非法洗油,並將有毒有害危廢汙染物準備直接排放河道,被現場查獲。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頭因涉嫌汙染環境罪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交城縣王某生汙染環境案。經查,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生在交城縣天寧鎮某化工產品有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油,王某生因涉嫌汙染環境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交城縣張某壯、張某柱汙染環境案。經查,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張某壯、張某柱在交城縣夏家營鎮小辛村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液體,因涉嫌汙染環境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呂梁警方重拳出擊依法查處一批涉嫌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

十大典型行政案件

文水縣武某明等人違法排放汙染物案。經查,山西誠信種業公司下屬山西紅河王酒業文水分公司,通過以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據省生態環境廳提供的監測報告,現場提取的汙染物揮發酚、氨氮、COD等超標。2019年3月9日,呂梁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3項之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公司法人武某明,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

文水縣宋某福等人違法排放汙染物案。經查,文水縣聯眾精細化工技術有限公司通過以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據省生態環境廳提供的監測報告,現場提取的汙染物揮發酚超標。2019年3月9日,呂梁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3項之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涉案企業的法人、生產負責人、環保負責人宋某福、常某洲、高某鑫,分別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

文水縣杜某科盜採砂石案。經查,2019年4月12日,違法嫌疑人杜某科在未辦理採礦證的情況下,盜採礦產資源——砂石共計14立方米,經鑑定,價值840元。目前,違法嫌疑人杜某科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7日。

文水縣成某傑盜採砂石案。經查,2019年4月24日,違法嫌疑人成某傑在文水縣鳳城鎮南街村盜採礦產資源——青石(石灰岩),共計約 80 噸,經鑑定,價值約 1296 元。目前,違法嫌疑人成某傑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文水縣花某平違法排放汙染物案。經查,2018年11月24日,違法嫌疑人花某平在文水縣南安鎮非法排汙。目前,違法嫌疑人花某平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文水縣張某盜採砂石案。經查,2019年4月28日,違法嫌疑人張某在文水縣鳳城鎮南街村非法採砂。目前,違法嫌疑人張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日。

文水縣成某傑盜採砂石案。經查,2019年4月28日,違法嫌疑人成某傑在文水縣開柵鎮復墾點盜竊挖沙,經鑑定,價值548元。目前,違法嫌疑人成某傑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6日。

汾陽市王某虎等人違法排放汙染物案。經查,汾陽市華瑞橡膠有限公司通過以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據省生態環境廳提供的監測報告,現場提取的汙染物氨氮超標。2019年3月9日,呂梁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3項之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涉案公司實際經營者、廠長、環保負責人王某虎、王某勝、殷某成,分別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

汾陽市王某登盜採鋁礦石案。經查,2018年9月,違法嫌疑人王某登在汾陽市石莊鎮某廢棄廠區盜採鋁礦石。目前,違法嫌疑人王某登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孝義市趙某學違法排放汙染物案。經查,2019年1月2日,違法嫌疑人趙某學在孝義市東莊村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排汙。目前,違法嫌疑人趙某學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日。

呂梁警方重拳出擊依法查處一批涉嫌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保護生態環境,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當前的中心工作,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呂梁市公安機關將聯合環保、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法對一切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果斷亮劍、依法打擊、絕不手軟,堅決守護好子孫後代賴以生存的綠色家園。

呂梁警方正告任何個人或組織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從事任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呂梁警方敦促違法犯罪分子立即停止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主動到政府部門接受調查,爭取從寬處理。

呂梁警方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提供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線索。

呂梁警方重拳出擊依法查處一批涉嫌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舉報電話:

0358—8310110(呂梁市公安局)

0358—8284098(呂梁市水利局)

0358—8221959(呂梁市生態環境保護局)

0358—8296743(呂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保護局)

呂梁警方重拳出擊依法查處一批涉嫌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呂梁警方重拳出擊依法查處一批涉嫌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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