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實行新規,龍巖火車站外的這些出租車亂象將改變'

龍巖 交通 福建 閩西姐姐 2019-08-05
""8月起實行新規,龍巖火車站外的這些出租車亂象將改變

為規範出租汽車駕駛員經營服務行為,提升龍巖火車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水平,維護火車站的交通運輸秩序,依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印發《龍巖火車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對進入火車站開展經營服務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車輛、出租汽車經營者作出了具體要求,現解讀如下:

一、對駕駛員作出的具體規定

針對部分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拼客、拒載、議價、下車攬客、不按道行駛、不文明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作出“實行一車一單制,不得拼車”、“應當按規定使用里程計價器打表計費,不得議價”、“在專用候客區開啟空車待租標誌後,不得以各種理由挑揀乘客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出租汽車在候客區域內停車下客和候客必須服從現場管理,按序發車,候客期間駕駛員不得下車攬客”等具體規定。

二、車輛要保證硬件設施完好有效

出租汽車運營時,應保證車容車貌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車載信息設備(含車載監控、動態監控系統)等完好有效。

三、經營者必須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建立投訴處理制度

(一)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安排現場管理人員引導出租汽車有序排放,勸導乘客有序上車,運力不足時及時調度車輛進站經營,確保火車站出租汽車運力充足。

(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訴和監督,並及時處理投訴件,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接受案件調查處理,協助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三)出租汽車經營者應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考評方案實施細則》給予本企業違法違規駕駛員相應的懲處,並將落實懲處結果及時報告新羅區運管所和交通執法部門。

相關政策文件

龍巖火車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龍巖火車站區域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提升龍巖火車站區域交通運輸服務水平,維護火車站的交通運輸秩序,依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進入火車站區域開展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必須具備運輸企業經營資質、車輛合規、從業人員合格等條件,依法經營,文明服務,服從調度,聽從指揮。

第三條 進入火車站區域開展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道路交通疏導線路進出火車站,按照指示標誌引導,遵守相關規定,服從物業管理人員、維序人員、交通管理和服務志願者、執法人員的引導和指揮;

(二)應在出租汽車專屬候客上客區候客、上客,不得在出發層、站前廣場、站前道路或其他禁停區域候客、上客(包括即時上客);

(三)應在出發層或其他設有出租汽車臨時停車點標誌的地點下客,不得在出租汽車專屬候客上客區、站前廣場、站前道路或其他禁停區域下客(包括即時下客);

(四)實行一車一單制,不得拼車。

(五)應當按規定使用里程計價器計費,不得議價。

(六)在規定的候客區開啟空車待租標誌後,不得以各種理由挑揀乘客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七)應當按車輛核載人數承載乘客,不得超員。

(八)交接班前應在車輛明顯位置放置交接班和方向指示牌。

(九)出租汽車在候客區候客必須服從現場管理,按序發車,候客期間駕駛員不得下車攬客。

(十)出租汽車企業應強化並完善車輛調度制度,實時掌握火車站旅客進出站的人流高峰期,調派足量的運力以滿足火車站區域旅客乘坐出租汽車的需求。

第四條 在火車站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內運營的出租汽車企業或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列入重點監管,半年內不得進入該區域營運:

(一)一年內因拒載、議價、拼客、甩客被查處或經查實被投訴兩次及以上的;

(二)一年內因違反規定候客、攬客、拉客被查處兩次及以上的;

(三)不服從站場管理人員調度指揮和管理,不及時停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因違規的運營服務行為給行業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第五條 出租汽車在運營服務時,應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車載信息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六條 出租汽車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建立有效管理和服務機制,認真落實安全、運營、服務的主體責任,節假日和客流高峰期時,應派員駐站管理和調度,確保火車站出租汽車運力充足、運營秩序良好。

第七條 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訴和監督,並及時處理投訴件。

第八條 根據執法部門案件調查取證需要,出租汽車企業接通知後,應及時派員與涉事駕駛員到執法部門接受案件調查處理,協助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擾亂公共秩序、欺行霸市、暴力抗法、阻礙火車站物業管理人員、維序人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務、職權等行為的,列入重點監管線索名單,涉及治安管理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報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 交通執法機構每月將辦結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違法違規案件信息抄告給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和出租汽車企業,由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按《龍巖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記分考核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記分情形,在運政管理系統中予以記分。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每月將上月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記分情況及不適崗名單通報給出租汽車企業和交通執法機構,出租汽車企業應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考評方案實施細則》給予本企業駕駛員相應的懲處,並將落實懲處結果及時報告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和交通執法機構。

第十二條 負責火車站相關管理工作的物業單位、維序單位和執法單位應建立旨在保障火車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安全、有序、文明的相關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同時建立考核機制並認真實施。在火車站負責物業管理、維序工作、調度指揮、執法監管的人員應盡職盡責、有效管理、嚴格執法、文明服務。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龍巖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龍巖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龍巖火車站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龍交運【2018】53號)。

來源/龍巖市人民政府網、e龍巖

編輯/張浪元

校對/陳竹梅

編審/連玲娜

"8月起實行新規,龍巖火車站外的這些出租車亂象將改變

為規範出租汽車駕駛員經營服務行為,提升龍巖火車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水平,維護火車站的交通運輸秩序,依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印發《龍巖火車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對進入火車站開展經營服務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車輛、出租汽車經營者作出了具體要求,現解讀如下:

一、對駕駛員作出的具體規定

針對部分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拼客、拒載、議價、下車攬客、不按道行駛、不文明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作出“實行一車一單制,不得拼車”、“應當按規定使用里程計價器打表計費,不得議價”、“在專用候客區開啟空車待租標誌後,不得以各種理由挑揀乘客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出租汽車在候客區域內停車下客和候客必須服從現場管理,按序發車,候客期間駕駛員不得下車攬客”等具體規定。

二、車輛要保證硬件設施完好有效

出租汽車運營時,應保證車容車貌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車載信息設備(含車載監控、動態監控系統)等完好有效。

三、經營者必須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建立投訴處理制度

(一)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安排現場管理人員引導出租汽車有序排放,勸導乘客有序上車,運力不足時及時調度車輛進站經營,確保火車站出租汽車運力充足。

(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訴和監督,並及時處理投訴件,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接受案件調查處理,協助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三)出租汽車經營者應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考評方案實施細則》給予本企業違法違規駕駛員相應的懲處,並將落實懲處結果及時報告新羅區運管所和交通執法部門。

相關政策文件

龍巖火車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龍巖火車站區域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提升龍巖火車站區域交通運輸服務水平,維護火車站的交通運輸秩序,依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進入火車站區域開展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必須具備運輸企業經營資質、車輛合規、從業人員合格等條件,依法經營,文明服務,服從調度,聽從指揮。

第三條 進入火車站區域開展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道路交通疏導線路進出火車站,按照指示標誌引導,遵守相關規定,服從物業管理人員、維序人員、交通管理和服務志願者、執法人員的引導和指揮;

(二)應在出租汽車專屬候客上客區候客、上客,不得在出發層、站前廣場、站前道路或其他禁停區域候客、上客(包括即時上客);

(三)應在出發層或其他設有出租汽車臨時停車點標誌的地點下客,不得在出租汽車專屬候客上客區、站前廣場、站前道路或其他禁停區域下客(包括即時下客);

(四)實行一車一單制,不得拼車。

(五)應當按規定使用里程計價器計費,不得議價。

(六)在規定的候客區開啟空車待租標誌後,不得以各種理由挑揀乘客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七)應當按車輛核載人數承載乘客,不得超員。

(八)交接班前應在車輛明顯位置放置交接班和方向指示牌。

(九)出租汽車在候客區候客必須服從現場管理,按序發車,候客期間駕駛員不得下車攬客。

(十)出租汽車企業應強化並完善車輛調度制度,實時掌握火車站旅客進出站的人流高峰期,調派足量的運力以滿足火車站區域旅客乘坐出租汽車的需求。

第四條 在火車站出租汽車專用候客區域內運營的出租汽車企業或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列入重點監管,半年內不得進入該區域營運:

(一)一年內因拒載、議價、拼客、甩客被查處或經查實被投訴兩次及以上的;

(二)一年內因違反規定候客、攬客、拉客被查處兩次及以上的;

(三)不服從站場管理人員調度指揮和管理,不及時停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因違規的運營服務行為給行業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第五條 出租汽車在運營服務時,應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車載信息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六條 出租汽車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建立有效管理和服務機制,認真落實安全、運營、服務的主體責任,節假日和客流高峰期時,應派員駐站管理和調度,確保火車站出租汽車運力充足、運營秩序良好。

第七條 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訴和監督,並及時處理投訴件。

第八條 根據執法部門案件調查取證需要,出租汽車企業接通知後,應及時派員與涉事駕駛員到執法部門接受案件調查處理,協助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擾亂公共秩序、欺行霸市、暴力抗法、阻礙火車站物業管理人員、維序人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務、職權等行為的,列入重點監管線索名單,涉及治安管理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報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 交通執法機構每月將辦結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違法違規案件信息抄告給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和出租汽車企業,由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按《龍巖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記分考核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記分情形,在運政管理系統中予以記分。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每月將上月的出租汽車駕駛員記分情況及不適崗名單通報給出租汽車企業和交通執法機構,出租汽車企業應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考評方案實施細則》給予本企業駕駛員相應的懲處,並將落實懲處結果及時報告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和交通執法機構。

第十二條 負責火車站相關管理工作的物業單位、維序單位和執法單位應建立旨在保障火車站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安全、有序、文明的相關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同時建立考核機制並認真實施。在火車站負責物業管理、維序工作、調度指揮、執法監管的人員應盡職盡責、有效管理、嚴格執法、文明服務。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龍巖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龍巖市交通運輸局關於印發龍巖火車站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龍交運【2018】53號)。

來源/龍巖市人民政府網、e龍巖

編輯/張浪元

校對/陳竹梅

編審/連玲娜

8月起實行新規,龍巖火車站外的這些出租車亂象將改變

閩西姐姐

凝聚婦女,服務婦女

巾幗心向黨·建功新時代

覺得不錯,請點贊↓↓↓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