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留學生落戶政策,偽造公章為百餘人辦北京戶口,3人獲刑'

留學 人生第一份工作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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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歸國留學生的北京落戶政策,通過偽造公章等手段,劉某等3人為上百人辦理了北京戶口。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了該案一審判決:3人均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獲刑9年半到3年半不等。

檢方指控稱,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劉某利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對歸國留學生的北京落戶政策,與被告人宋某、周某共謀,通過偽造相關公司、企業印章,先後為郭某、劉某等歸國留學生辦理北京戶口,從中獲利。另有雷莘等101名歸國留學生通過此方式辦理北京戶口。其中,劉某獲利500餘萬元,周某獲利200餘萬元,宋某獲利40餘萬元。周某、宋某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劉某則被民警抓獲。檢方認為,劉某等人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

庭審時,劉某表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記不清了,同時對指控辦理落戶的人數提出異議;周某的辯護人提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且犯罪金額應扣除其給下家的費用,建議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宋某辯護人認為宋某隻是從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5月至案發時,劉某違法為多名歸國留學生辦理北京戶口,從中獲利520萬元。周某明知劉某為他人辦理北京戶口落戶,仍與其共謀,提供虛假的公司、企業材料及公章,並從劉某處獲利249萬元;宋某也在明知的情況下,仍通過違規使用某公司印章、私刻公司印章等方式,為劉某所辦理的留學生落戶提供公司的集體戶口落戶材料,並從劉某處獲利48.14萬元。

劉某也詳細供認了他是如何“操作”辦理北京戶口的。

2017年2月,王某和劉某見面,找其諮詢落戶以及工作事宜,劉某說辦成需要提供25萬元,然後讓王某等通知。事後,劉某詢問周某,周某答覆說有家養老公司的留學生落戶資質可以使用。隨後,劉某通知王某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官網註冊並填寫自己的材料,並讓其先給打給自己12萬元,又讓王某在註冊的材料裡工作單位內容填寫養老公司名字。同時,劉某又找代辦人將王某的社會保險上在了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2017年5月15日,劉某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官網預約了在2017年6月13日到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提交王某的落戶材料。

雖然說清了“全流程”,但劉某認為自己收取的12萬元只是諮詢費,具體事情是周某辦理的。

對此,周某認為自己只是起到“二傳手”的作用。其到公安機關自首時稱,自己為劉某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用於為留學生辦理就業、落戶事項的事情,之前之後的程序都是劉某操。周某還交代,提供給劉某的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公司印章全是偽造的,劉某也知道此事,其和劉某說過,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全是通過關係從工商部門拿出來的,因為執照複印件是找關係拿到的,那章就更是假的。

宋某交代,劉某找到自己說有個留學生需要落戶,讓自己幫他開一個公司的落戶地址證明,並給了自己一萬元。從此就和劉某開始了“合作”,後來因為擔心被公司人力部門發現問題,就找人私刻了一個公章。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周某、宋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檢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

雖然,周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法庭認為其當庭表現無法認定為如實供述,不應認定為自首。另外,法庭認為周某、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均超過次要或輔助作用,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均應認定為主犯。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獲刑9年6個月,處罰金6百萬元;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3個月,處罰金2百萬元;宋某獲刑3年6個月,處罰金1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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