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北雁雲依”案,更期待一個“韋我獨尊”案'

柳江 法律 柳州 計劃生育 兩會 法律學堂的自留地 2019-09-05
""有了“北雁雲依”案,更期待一個“韋我獨尊”案

2019年8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網安部門民警發現,一張印有“韋我獨尊”姓名頁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大量轉發,引發大量網民圍觀、炒作,以及相關媒體的關注,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有了“北雁雲依”案,更期待一個“韋我獨尊”案

2019年8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網安部門民警發現,一張印有“韋我獨尊”姓名頁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大量轉發,引發大量網民圍觀、炒作,以及相關媒體的關注,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有了“北雁雲依”案,更期待一個“韋我獨尊”案

掌握情況後,民警立即聯合戶政部門、拉堡派出所開展調查,發現戶政人口登記系統中沒有登記有“韋我獨尊”這個居民的名字,戶口頁上的名字有明顯修改痕跡。

當天16時許,民警依法傳喚該微信號使用者男子韋某(現年31歲,柳江區拉堡鎮人),到拉堡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民警詢問,韋某陳述,其於8月22日到拉堡派出所戶籍窗口給兒子上戶口,取名“韋某翔”。回家後,韋某覺得兒子的名字不夠霸氣,最終想到“韋我獨尊”這個名字。

8月23日晚,韋某將兒子的一張常住人口登記卡、一張出生醫藥證明拍照發到某網站,付費在網上請人把兩張相片上的名字“韋某翔”修改成“韋我獨尊”,然後發到微信朋友圈,附上“名字雖然有點霸氣,但是依然希望你要堅強”等文字。事後引發朋友圈裡面的大量網友圍觀、評論、轉發,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鑑於韋某虛構事實、譁眾取寵的行為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柳江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這種PS姓名的行為確實是有點過分,但如果你瞭解“北雁雲依”案件,你就知道肯定是虛假的。一定是虛假的東西傳播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目前尚值得商榷。就像這張韋小寶的身份證一樣,你認為構成尋釁滋事麼?

"有了“北雁雲依”案,更期待一個“韋我獨尊”案

2019年8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網安部門民警發現,一張印有“韋我獨尊”姓名頁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大量轉發,引發大量網民圍觀、炒作,以及相關媒體的關注,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有了“北雁雲依”案,更期待一個“韋我獨尊”案

掌握情況後,民警立即聯合戶政部門、拉堡派出所開展調查,發現戶政人口登記系統中沒有登記有“韋我獨尊”這個居民的名字,戶口頁上的名字有明顯修改痕跡。

當天16時許,民警依法傳喚該微信號使用者男子韋某(現年31歲,柳江區拉堡鎮人),到拉堡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民警詢問,韋某陳述,其於8月22日到拉堡派出所戶籍窗口給兒子上戶口,取名“韋某翔”。回家後,韋某覺得兒子的名字不夠霸氣,最終想到“韋我獨尊”這個名字。

8月23日晚,韋某將兒子的一張常住人口登記卡、一張出生醫藥證明拍照發到某網站,付費在網上請人把兩張相片上的名字“韋某翔”修改成“韋我獨尊”,然後發到微信朋友圈,附上“名字雖然有點霸氣,但是依然希望你要堅強”等文字。事後引發朋友圈裡面的大量網友圍觀、評論、轉發,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鑑於韋某虛構事實、譁眾取寵的行為已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柳江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這種PS姓名的行為確實是有點過分,但如果你瞭解“北雁雲依”案件,你就知道肯定是虛假的。一定是虛假的東西傳播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目前尚值得商榷。就像這張韋小寶的身份證一樣,你認為構成尋釁滋事麼?

有了“北雁雲依”案,更期待一個“韋我獨尊”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於 2017年11月15日發佈指導案例83號就是:“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

原告“北雁雲依”出生於2009年1月25日,其父親名為呂曉峰,母親名為張瑞崢。因酷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呂曉峰、張瑞崢夫婦二人決定給愛女起名為“北雁雲依”,並以“北雁雲依”為名辦理了新生兒出生證明和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新生兒落戶備查登記。2009年2月,呂曉峰前往燕山派出所為女兒申請辦理戶口登記,被民警告知擬被登記人員的姓氏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呂”或者“張”,否則不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因呂曉峰堅持以“北雁雲依”為姓名為女兒申請戶口登記,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當日作出拒絕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

該案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北雁雲依”法定代理人呂曉峰在庭審中稱:其為女兒選取的“北雁雲依”之姓名,“北雁”是姓,“雲依”是名。

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該案於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事由消除後,該案於2015年4月21日恢復審理。這5年間,鑑於姓名權問題的複雜性、社會敏感性和現實普遍性已非司法所能妥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作出立法解釋。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該立法解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值得注意的是,“北雁雲依”案只涉及公民的“姓”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的判斷問題,未涉及“名”。但是,根據《解釋》中“公民行使姓名權,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公民起“名”,也不得濫用權利,同樣應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只是相對於“姓”而言,“名”在血緣、傳統上的限制更少些,在體現個人愛好、父母意願等方面的自由度更大些。

其實,我一直認為叫“韋我獨尊”似乎並無不妥,因為符合上述解釋的理念。其實,如果韋先生看到我的文章,可否給兒子乾脆直接命名為“韋我獨尊”,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則來個“韋我獨尊”訴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拉堡派出所濟公安行政登記案。最終請司法機關來確定“韋我獨尊”到底是不是合適,或許也會給中國貢獻一個經典指導案例,這才是法治的公民意識。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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