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臨夏州委農辦原主任高世太濫用職權、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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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臨夏州委農辦原主任高世太濫用職權、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近日,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臨夏州委農辦原主任高世太濫用職權、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高世太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高世太犯罪所得依法沒收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高世太在擔任東鄉縣委書記期間,未經立項和招投標,違規決定修建尕常至東干環劉家峽水庫公路。在明知劉家峽水庫洪水水位線為1735米的情況下,仍然決定該路以洪水線為準往下推移修建。2011年11月劉家峽水庫水位上漲,致使環庫路停工無法修建,並造成該路段周圍近千畝農田被淹沒,至今無法耕種。期間高世太安排將其他財政資金用於支付環庫路工程款。上述行為,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857萬餘元。2002年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高世太利用擔任臨夏州經貿委副主任、臨夏州政府祕書長、東鄉縣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承諾或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512萬餘元。另有4887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世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高世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黃金、美元等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高世太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鑑於被告人高世太到案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退繳絕大部分贓款贓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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