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 八債主出借5700萬元血本難歸

李梅 法律 投資 法制 生活新鮮事兒 生活新鮮事兒 2017-08-12

新疆 | 八債主出借5700萬元血本難歸

“令人悲憤的是,問題恰恰出在了我們最該信任的、最不該出問題的公職行為環節———新湖農場房管所嚴重違反行業規定,用貸款方的同一房產標的物為8家出借方辦理了抵押權證,因未在標的物房產證原件上做過任何備註,製造了‘唯一’的假象,騙取了我們的信任,製造了‘一女八嫁’的荒唐事實……”這是近日新疆都市報記者接到的一封讀者實名投訴信中的一段文字。

記者就此展開採訪調查,結果令人唏噓。

放貸經過如出一撤

2013年,新湖新橋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新湖農場的明星,開發房產、興建酒店,風光無限。公司的掌控人莫容清(公司法人代表)和莫會清姐妹倆在人們眼裡,特有能力、特有實力。

2014年4月,有朋友找到投訴人李梅,說莫家姐妹開發房產需要貸款,用其新蓋的新湖大酒店房產做抵押,借期一年,月利率為2%。朋友鼓勵李梅將閒置的錢放貸。

李梅認為此舉風險不大,因為那個用以抵押的新湖大酒店怎麼也得值個三四千萬元,於是決定放貸500萬元。當年4月25日,李梅與莫容清一起來到新湖農場房屋管理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抵押權證)》。

接待他們的是新湖農場房產所主任盧建斌。因為李梅本人從事房產經營工作,所以辦證期間特別詢問了該抵押房產是否有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過抵押,盧建斌明確回答:沒有。李梅要求查看房屋權證的原件。看到盧建斌從莫容清手中拿過來給她看的房屋權證上面乾乾淨淨(後到法院出示證據時,該證的備註處依然乾乾淨淨),沒有任何備註,這才放心地辦理了放貸500萬元的相關手續。

錢借了出去,但莫氏公司並沒有按照約定按期支付利息,且多次追要無果。2014年11月,李梅將其訴至法院。

直至2015年11月,李梅才從天山區執行局得知,莫氏公司早已負債累累、官司纏身。令她瞠目結舌的是,在六師中院執行局出具的《新湖大酒店房產抵押借款情況》中,“新湖大酒店”已被辦理了8個他項權利證,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間,分別向8個單位或個人借款5700萬元。本息相加已經超過8000萬元,其中,第一筆為2000萬元,第二筆為1000萬元,而李梅被排列在第5位。

李梅瞭解到,在其之前,8家中已有向法院起訴者,法院已通過專業部門對該標的物進行了評估,估價為5756萬元。然而,均為贏了官司、輸了執行。

“那樓能賣到3000多萬元就阿彌託福了,還得有人願意買才行啊。要不怎麼都3年了還拍賣不掉?”第七家借貸出400萬元的周進亭猶如掉進萬丈冰窖。

“執行局法官明確說了,即便這個新湖大酒店被拍賣了,僅償還前面兩家的本金和違約金都難以保障,後面的幾家根本無望。”排在第六位的五家渠市民信小額貸款公司總經理劉景臣已經失望至極。

事發後,本不相識的8個藉資方成了同病相憐的難友。他們的放貸經過和結果與李梅的經歷同出一轍。

“一言難盡!”第四家抵押權人和田市和利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丁總提及此事時說。2014年4月6日,他在房管所辦理的“不會有問題”的他項權證,貸出了900萬元,結果偏偏出了問題。

“房管所是一級政府行政部門,不信他們還能信誰?我們是經營資金的,特別小心,再三確定抵押情況,那個盧主任一口回答‘絕對沒有’,這才敢作為經營來投資,結果竟是這樣不了了之!”劉景臣說。

討說法遇坎

“罪魁禍首就是這個《房屋他項權證》!為什麼能違規辦出這麼一堆騙人的證件?”李梅、劉景臣等人反映,事發後,他們曾向兵團六師紀檢委、檢察院、政法委等部門進行了實名舉報,但沒有一個單位做出任何答覆。

李梅向五家渠農墾法院進行行政訴訟,狀告新湖農場房管所違規、違紀、違法辦理抵押證。但一審判決:被告主體錯誤,應該訴房管所的上級,既新湖農場城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李梅按照所說再次上告,判決書又說“未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存在違法性,但不影響抵押權”,並以“超過行政案件6個月的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訴訟請求。

李梅憤怒了,“既然都違法了,還不影響抵押權?沒有房管所違法辦理抵押權證,就沒有後面的借貸行為,兩者之間就是一個因果關係。而過期一說更是荒唐,法院把辦理抵押證的2014年4月25日作為時效的起始日,也就是說辦證那天我就知道這是一個騙局,就該啟動起訴程序。豈有此理?事實是從我知道有”一女八嫁“的騙局到再起訴,只有兩個月。”

李梅不服,繼續上訴兵團第六師中級法院。7月19日,李梅拿到了第六師中級法院(2017)兵06行終3號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並無不當。

相關人員拒絕接受採訪

記者就投訴人反映的“用貸款方的同一房產標的物,為8家出借方辦理了抵押權證”一事採訪了烏魯木齊市一專門辦理房產他權證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明確指出,業內有規定:辦理他項權利證,必須有備註。這對現代化辦公的今天,就是分分鐘的簡單事。對後面需要辦理抵押權證的,要有告知義務。對最高額的貸款,更有特別嚴格的規定和要求,這是辦理此業務的常識和必須。

“盧建斌作為一所之長,不會不知道這個常識,何況如此一連辦了8個他項權利證,不予告知,這個怎麼解釋?”這是數個借貸方共同的疑問。

記者從兵團六師中院執行局出具的《新湖大酒店房產抵押借款情況》看到,從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間,新湖農場房管所先後為8個抵押權人為藉資方———新湖新橋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了貸款房產抵押手續,8家放貸資金共5700萬元,均為最高額貸款。其中,第一家就貸出2000萬元。抵押產權證號顯示,抵押標的物為同一物,即新湖大酒店。

投訴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借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以及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的兩個《行政裁定書》的內容,均佐證了投訴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抵押借貸並已造成抵押權證“一女八嫁”事實的情況屬實。

7月16日,記者一行在新湖農場場部的附近見到了這幢是非纏身的大樓,遠遠看上去富麗堂皇。走近看,酒店大門上貼著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的封條。

記者曾找到相關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可人人如臨大敵一般避而遠之,均以沒有接到上級指示,不能接受採訪為由拒絕。

8月3日,記者數次撥通此事件關鍵人物莫容清的電話,但均未接聽。記者在周進亭的微信上,聽到6月10日莫會清發給“婷婷”的語音,大概意思是詢問沒有抵押物,但要貸款十萬元的相關事宜。可見,莫氏姐妹仍在新疆。

記者感言

在老百姓心裡,判決書就是辦案法官代表法院作出的法律決定,字字句句都應依法斟酌而出,所述內容就是其法律觀點的論述,應經得起時間拷問。

造成“一女八嫁”的新湖農場城鎮建設綜合服務中心和房管所,怎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李梅等當事人表示,一定要討個說法。

此案後續會如何發展?本報將予以跟蹤報道。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