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劍光、盧士田走私廢物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廢物罪判處被告人徐劍光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走私廢物罪判處被告人盧士田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徐劍光與黃奕文等三人共同出資人民幣296萬元,從泰國“K.A REUSE AND RECYCLING”公司購買冶煉廢渣1100噸。被告人盧士田指使涉案貨物進口代理公司人員以銀礦為名偽造合同、箱單、發票等報關單證向連雲港海關申報進口銀礦550噸。經鑑定涉案貨物均屬於我國目前禁止進口的危險廢物。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劍光、盧士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我國目前禁止進口的境外固體廢物1100噸運輸進境,已構成走私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鑑於涉案固體廢物均已退運出境以及二被告人具備其他法定、酌定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7年7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對固體廢物的進口進一步從嚴管理。本案是近年來連雲港市中院審理的涉案數額最大的走私廢物刑事案件。依法審理並從嚴判處本案,對震懾走私固體廢物的犯罪分子、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推動我市經濟高質發展和生態環境水平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編輯 | 方帥 供稿 | 市中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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