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富家女為表忠心出資給男友買房 結果分手後男友不認賬

都說愛情的力量很強大,這句話一點都不假,現在很多小情侶在戀愛期間堅信愛情會天荒地老,甚至為了愛情可以不顧一切,但往往就會因為不理性而遭受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近期就有這麼一對戀人,基於對對方的信任,由一方出資購房,登記在對方名下,可好景不長,因種種原因愛情走到了盡頭,因為房子的問題鬧到了餘杭法院對簿公堂。

小芳、張明是一對戀人。小芳家境優越,戀愛後,小芳本來想購買一套房產用於投資,當時為了張明能夠更好地得到小芳家長的認可,兩人深思熟慮後決定,由小芳出資買房,登記在張明名下。為了讓彼此放心,張明書面承諾,房屋所有權依然屬小芳,小芳亦書面承諾願意嫁給張明並與張明生活一輩子。張明出面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小芳將房屋總價款轉賬至張明賬戶,並由張明繳清了全部購房款。雙方約定,雖房屋登記於張明名下,但根據實際房屋歸屬仍可以進行更正登記。這套房子也由張明方居住至今。

然而,雙方最終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分手後,雙方關係急轉直下,張明還更換了房屋的門鎖。小芳就以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權利人為由起訴至餘杭法院,要求確認登記在張明名下的房屋歸自己所有,並要求張明騰退房屋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餘杭富家女為表忠心出資給男友買房 結果分手後男友不認賬

圖片來源於網絡

那麼,這套房屋到底應該歸誰所有?還可不可以變更房屋歸屬登記?

經過開庭審理,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就本案而言,房屋購買時,小芳、張明處於戀愛期間,而現有證據證明,該房屋的購房款直接來源小芳個人資金,同時該購房資金並無相應的有效證據證明系張明向小芳籌借或受贈予,因此,利用該資金購買的該房屋財產屬於小芳所有,現小芳要求確認該房屋財產歸屬原告,並要求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以支持

現實中,熱戀時為對方花錢不心疼;而感情破裂了,戀愛期間的花銷不拿回來就覺得虧了,分手之後很可能一方就會因戀愛期間的錢款往來而向對方主張相關權利,這種經濟往來會涉及共同生活消費、贈與、借貸、投資等多個方面,因其涉及的法律關係也不相同,結果也不盡相同。

戀愛期間難免有錢款往來 要不要返還有三種情況界定

戀愛期間,雙方在戀愛期間如果有大額賬目往來最好有個書面憑證,一旦出現糾紛,恰恰是這種親密的關係,導致你將要承擔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的,你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同時,戀愛中務必保持清醒的頭腦,婚姻關係成立之前,為對方買房買車的務必謹慎,如果確定贈與,則可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比如訂立書面無條件贈與合同,進行公證等。戀愛的時候,你儂我儂,秉持你的是你的,我的也都是你的;但是分手的時候,就想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必須做到涇渭分明,這可就難而且也要分情況了。一般有三種情況的界定。

雙方均認可為借款的,應當返還

戀愛期間相互借款,絕大部分出借人都不好意思開口要戀人打借條,覺得這樣做是對雙方感情的不忠貞,或擔心對方懷疑自己看錢太重。這些思想最終會導致戀愛不成之後眾多的財產糾紛。但如雙方均認可為借款的,應當予以返還。

明顯為一般贈與的,要求返還沒有依據

在戀愛期間贈與一定的禮物符合社會常理,一般的贈與無論戀愛成功與否都無法再要求返還。比如,不以結婚為目的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價值很小,只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者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都屬於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於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尤其是在戀愛期間以特殊數字用微信、支付寶等方式不定期的進行轉賬,諸如含有“6、8、9”等吉祥數字,或者與對方生日相呼應的,又如520、1314這樣的金額,屬於代表一定美好含義的紅包祝福,這種根據生活經驗可以推知轉款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祝福而非借款,屬於雙方戀愛期間的贈與行為。

依據現有證據和民事訴訟中證據高度蓋然性的判斷標準,一方的贈與已經完成,並沒有法定撤銷情形,而主張借款及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贈與數額巨大,明顯是附有條件或者帶有目的,依據公平原則處理

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和目的,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雖與彩禮的性質迥異,但實踐中可參考結婚“彩禮”來的處理。在大額贈與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因故終止戀愛關係,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願望將不可能存在,所以另一方理應返還接受的大額財物,否則有違公序良俗及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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