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依法嚴厲查處8件環境違法案件'

"

近日,記者從廊坊市生態環境局獲悉,針對生態環境部交辦的、生態環境部門檢查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市生態環境系統對8起重點案件進行了依法查處。

一、利比玻璃製品(中國)有限公司未採取密閉措施案

3月6日,經廊坊開發區環保局現場檢查發現,利比玻璃製品(中國)有限公司廠區西側碎玻璃庫外西側貯存有大量含玻璃粉末的碎玻璃,未採取密閉措施,廊坊開發區環保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廊坊開發區環保局於5月23日對利比玻璃製品(中國)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廊開環責改[2019]9號),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密閉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6月4日,廊坊開發區環保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廊開環罰[2019]9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叄萬元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文安縣浩源建材有限公司拒絕執法人員進入案

5月29日,生態環境部督察組對文安縣浩源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該企業存在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的違法行為,隨即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文安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及《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相關規定,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文安縣分局於5月30日對文安縣浩源建材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文環責改字[2019]XZZ46號),要求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6月24日,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文安縣分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文環罰[2019]XZZ46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伍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河北視窗玻璃有限公司未採取密閉措施案

3月31日,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對河北視窗玻璃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碎玻璃喂料車間上料口粉塵未採取密閉措施,減少粉塵排放。隨即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及《廊坊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相關規定,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於4月1日對河北視窗玻璃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字[2019]二-005號),要求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4月11日,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永環罰[2019]二-005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伍萬元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

四、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廠區車輛未使用沖洗設備造成揚塵汙染案

4月24日,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對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加工生產,廠區車輛進出未使用沖洗設備,造成揚塵產生。隨即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和《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相關規定,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於4月26日對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永環責改字[2019]四-011號),責令該企業整改;5月10日,廊坊市生態環境局永清縣分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永環罰[2019]四-011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肆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對違法行為進行了整改。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工業生產企業應當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

五、尼瑪克焊接設備(香河)有限公司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控制汙染排放案

5月17日,生態環境部督察組對尼瑪克焊接設備(香河)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隨即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香河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及《廊坊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相關規定,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香河縣分局於5月17日對尼瑪克焊接設備(香河)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香環責改字[2019]J27號),要求該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6月10日,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香河縣分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香環罰[2019]61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叄萬陸千元人民幣的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停止違法行為,已配備汙染防治設施。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採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

六、固安東海環宇日用品有限公司VOCs處理設施未按規定使用案

3月24日,生態環境部督查組對固安東海環宇日用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吹塑車間正在生產,VOCs處理設施未按規定使用。市生態環境局固安縣分局執法人員於3月25日對該企業進行現場調查,經核查,因操作管理不到位,致使VOCs處理設施未按規定使用屬實。隨即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固安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固安縣分局於4月9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固環責改字[2019]5-5號),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5月23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固環罰聽告字[2019]5-5號);6月3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固環罰[2019]5-4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叄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七、固安中成航宇氣體設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案

4月2日,生態環境部強化督導組在固安中成航宇氣體設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進行噴塗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隨即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固安縣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廊坊市生態環境局固安縣分局於4月2日對固安中成航宇氣體設備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固環責改字[2019]1-4號),要求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5月8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固環罰(聽)告字[2019]1-4號);5月16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固環罰[2019]1-4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叄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八、廊坊天誠傢俱有限公司未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案

5月30日,經國家生態環境部強化督查組現場檢查發現,廊坊天誠傢俱有限公司在車間噴漆房外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補漆修色工序,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廊坊開發區環保局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確定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廊坊開發區環保局於7月5日對廊坊天誠傢俱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廊開環責改[2019]13號),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按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7月19日,廊坊開發區環保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廊開環罰[2019]13號),決定對該企業處以伍萬元罰款。目前,該企業已全額繳納罰款,並已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記者苗月平、滕雪葉 通訊員盧豔麗)

來源:廊坊日報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