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葯業被質疑實控人涉殺人事違規信披:表述模糊,拖延數月

4月10日晚間,上市公司、黑龍江葵花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葵花葯業”)發佈公告,對深交所的關注函予以書面回覆。公告針對“相關媒體報道”,否認存在“應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時”情形。

當日上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曾獨家報道了葵花葯業實際控制人關彥斌涉嫌故意殺人被檢方批捕一案。

4月10日晚間,葵花葯業針對深交所關注函做出書面回覆

葵花葯業公告稱,該公司曾於3月21日年報中披露關彥斌涉案。回覆還稱,目前,案件尚在調查處理中,雙方當事人均已無大礙。此案因個人糾紛引起,未涉及與家族成員無關的第三方,未涉及公司業務經營。

對此,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對澎湃新聞表示,發佈年報是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義務,與臨時信息披露義務是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年報不代表公司的臨時信息披露義務被豁免”。許峰律師還認為,該回應對關彥斌所涉案件案情表述模糊,未提及關彥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等關鍵節點,仍有違規信披的可能。

葵花葯業確認關彥斌涉案,公司生產經營正常

4月10日上午,澎湃新聞獨家報道葵花葯業原董事長關彥斌涉嫌故意殺人被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批捕一案,引起廣泛關注。當日下午,葵花葯業收到深交所關注函,要求葵花葯業說明關彥斌案對公司控制權穩定性的影響、是否可能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公司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時的情形、是否違反相關規定等。

10日晚間,葵花葯業發佈《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

針對關注函所指公司控制權穩定權影響、關彥斌行使股東權利是否受限的問題,葵花葯業回覆稱公司實際控制人仍為關彥斌,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482952股,持股比例為11.38%,同時還通過葵花葯業控股股東葵花集團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6520萬股,持股比例為45.41%)及黑龍江金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400萬股,持股比例為4.11%)間接持有公司股份,股權未發生變動,公司控制權穩定,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同時,關彥斌通過律師依法會見,簽署相關文件,依法有效行使了股東權利。

其次,針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問題,葵花葯業回覆稱曾於1月1日發佈公告,關彥斌於2018年12月28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因個人年齡原因”辭去董事、董事長、總經理職務。關彥斌不在上市公司擔任職務,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生產經營一切正常。”

關彥斌。 葵花葯業官網 圖

刑案“未涉及與家族成員無關的第三方”

4月10日,針對關彥斌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捕一事,已有多家媒體對此跟進報道。中證網報道稱,據中國證券報記者瞭解,葵花葯業原董事長關彥斌涉案或與財產分割有關。新京報則採訪大慶一位檢察院人士稱,關彥斌因與前妻發生糾紛,兩人發生肢體衝突,扭打中,關失手將前妻毆打成植物人,其前妻處於昏迷狀態。2019年初,其兒子簽署諒解書後,關彥斌辦理取保候審。

葵花葯業還在回覆中“有限”披露了關彥斌的涉案情況。回覆中稱,公司已關注到相關媒體報道,根據相關家族成員告知,目前,關彥斌所涉案件尚在調查處理中,雙方當事人均已無大礙。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回復中並未披露該案受害者身份、案發時間、關彥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時間等相關案情。但回覆的措辭耐人尋味,“此案因個人糾紛引起,未涉及與家族成員無關的第三方,未涉及公司業務經營。”

澎湃新聞曾於2018年12月底接到有關此案爆料。相關信息顯示,1月29日,大慶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以關彥斌涉嫌故意殺人罪向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隨後,檢方依法對關彥斌批准逮捕。多個權威信源向澎湃新聞證實,該案目前仍在公安機關偵辦之中,案件尚未移送檢方審查起訴。

據媒體報道,一年多前,63歲的關彥斌與58歲妻子張曉蘭離婚,張曉蘭“淨身出戶”一事曾引發大量關注。

2017年7月12日,葵花葯業曾發佈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關彥斌、張曉蘭夫婦離婚,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關彥斌一人。兩人離婚當天,張曉蘭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葵花葯業董事、副總經理職務。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離婚後的二人並未平分股份,根據三份分割協議,張曉蘭所持有的價值6300萬元的股份,悉數轉讓給關彥斌。

年報隱晦提及關彥斌案,律師:為何隔數月才披露

針對深交所“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時的情形”的詢問,葵花葯業在回覆中稱,公司於2019年3月21日發佈《2018年年度報告》,並在“第五節 重要事項”中“十三、處罰及整改情況”中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因個人原因與他人發生糾紛造成身體傷害,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其在上市公司不擔任董、監、高職務,該事件未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其行使股東權利不受影響。

“經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應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時的情形,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上述書面回覆表示。

對此,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稱,發佈年報是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義務,與臨時信息披露義務是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都屬於定期報告,臨時信息披露則包括臨時報告等,披露年報不代表公司的臨時信息披露義務被豁免。”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其中,重大事件是指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及時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本規則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實際控制人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許峰律師還指出,如果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造成“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那麼上市公司也應在兩個交易日內披露信息。

許峰律師稱,目前葵花葯業對於關彥斌所涉案件迴應模糊,未提及關彥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關鍵節點。“關彥斌被提請逮捕的日期是1月29日,關彥斌涉案可能案發於2018年12月下旬,假設當天報警,關彥斌很可能第二天被刑事拘留,公司應在兩個交易日內應發佈公告,為何隔數月才披露?如果發佈辭職公告時關彥斌已經涉案,原公告中稱‘因個人年齡原因辭職’也存在瑕疵。如此看來,葵花葯業仍具信披違規的可能性。”

許峰律師表示,葵花葯業應該坦誠面對現實情況,向投資者如實、及時披露可能存在的風險,信息披露應該更多講究有效性和實用性,畢竟這些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至關重要。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