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級幹部受賄102萬餘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
潯陽法院網訊 4月30日,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九江市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主任周金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金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周金平所退全部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周金平利用擔任江西省星子縣(現為廬山市)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廬山溫泉旅遊度假區黨工委第一書記、星子縣工業園黨工委第一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接、工程增量認定、施工協調、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2.5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周金平將所得贓款全部退清。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周金平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2.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金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金平家屬的退贓行為可視為被告人周金平的退贓行為,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金平配合組織拍攝警示教育片《多面人生》,悔罪表現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金平犯罪的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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