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改造成公寓大廳 男女天天進出引誤會

李滄區,金科羅蘭公館5號樓的部分業主,非常的苦惱。因為他們,經常被人誤會。自己明明是回家,可是有人卻誤認為,自己是天天出入酒店,這真是太尷尬,尤其對於已經成家的人來說,很容易,被人造名聲。到底咋回事呢?

業主:“我們來回走太不方便了真的,我們自己買的房子,感覺跟酒店的房子一樣,今天我們家孩子進來以為走錯門了,然後直接出去了,上大門外面瞅瞅,是我家那個地方。”

業主2:“人家客戶進來體驗感很差,進了一家酒店。”

業主3:“一進屋就感覺跟個酒店似的,誰不上火呀。”

說話的這幾位,是李滄區九水西路37號金科羅蘭公館5號樓的業主,宣傳語上都說把酒店營造出“家”的感覺,可他們卻是回家先進酒店大門,這一反一正,落差太大了。

業主4:“每一戶物業給配了兩張卡,跟我們說以後樓上安對講機,可以樓下按鈴樓上給開門,到那時從入住到現在一直沒有,這個門一直開著,然後突然就來辦公的了,這個門更不可能給我們關了。”

業主們抱怨,進出單元樓唯一的門口,被設置上醒目的酒店招牌,他們沒說什麼,因為知道自家買的是公寓,規劃用途為辦公;但酒店蹬鼻子上臉,繼而佔用一樓大廳,實在是忍無可忍、無需再忍!

業主5:“他現在把整個走廊到門口這個位置,設計了一個櫃檯,只剩差不多兩三個通行的位置,旁邊還擺上了一些按摩椅,和他們辦公的東西,把整個這個位置全給佔了。”

原來,5號樓的頂樓7樓,被一位買主整層買下,開起了商務酒店。為了醒目,他在門口和外牆,安裝了亮眼的門頭;為了便利,又將酒店服務檯從七樓搬到了一樓大廳。

業主5:“上週四左右,我看他(在一樓)安了個監控,當時沒心思怎麼回事,今天一來看到他已經做上了櫃檯,實際上這一塊是個公共空間,大家走樓梯、走電梯,都得經過這個地方。”

業主3:“這裡業主全部都拿錢了,他自己獨佔了。”

採訪過程中在場業主一致反對,七樓酒店服務檯空降一樓。因為他們買的房子53平,其中的公用分攤建築面積就有17平米,近三分之一購房款換來的公共區域,不容任何人侵犯。

業主7:“佔地方的領導,包括物業的,你跟我們業主說一聲,我們什麼也不知道,話說白了有點太霸王條款了。”

業主5:“我們都在公攤上花了錢了,實際上所有業主對公攤都有使用權,他是業主他有使用權,但他這麼個使用法,光他自己使用,我們的權益就等於沒有了。”

同是一棟樓上的業主,都是好鄰居,誰不知道寸土寸金的道理?憑什麼“有的人”就能圈地為王?

業主7:“我也是開公司,我也想把那個位置設為吧檯,包括前臺接待,誰不想呀,那個面積很大,估計得將近20平方。”

男男女女天天進出酒店,真相就此揭開:儘管從酒店招牌下進門,看到的是住宿服務檯,但這裡只有七樓是酒店,一到六樓是公寓,有人住家有人辦公。

記者:“業主們反映這個門廳應該是個公共區域,怎麼你們圈出一個前臺來?”

服務檯工作人員:“我們不能給你解答。”

業主:“這是公共場所,你叫一個你們負責人吧。”

服務檯工作人員:“負責人現在沒在這邊。”

記者:“是誰讓你們下來辦公的?”

服務檯工作人員:“這個不知道,我們是根據上面領導指示的。”

記者:“你幫我們聯繫一下領導吧,別都走了。”

服務檯工作人員:“在聯繫。”

業主們說,對於一樓大廳被霸佔的事,他們忿忿不平,通過業主群向物業投訴,得到的答覆竟是為了方便來訪人員接待,這種說法能站得住腳嗎?

業主:“這些沙發和按摩椅,所有的東西都是酒店的,以前什麼也沒有,那邊有可能是消防用的,那裡也被擋上了。”

業主:“他說給我們提供24小時的休息和雨傘,我們在這兒休息什麼,用他們提供什麼,我們在這兒辦公,住戶也有,推著孩子來回走不方便,還理直氣壯的,你們愛哪裡告哪裡告,就這樣很硬氣,那我們業主太不當回事了。”

現在大家不是嫌酒店客人流動性大,陌生人進出存在安全隱患。這些問題在買房之初就考慮到了,出乎他們意料的是,交房半年多,竟打響了一場“爭奪戰”,一樓大廳公共區域到底該屬於誰呢?

十幾分鍾後,酒店負責人王經理下來了,他說酒店服務檯擺進一樓大廳,是跟物業搞合作,雙方商量好的。

隨後,記者和酒店王經理一起,來到了金科羅蘭公館的物業辦公室,物業經理也姓王。

物業負責人王經理:“確實我們沒有給大家做出公示,確實是我們工作的失誤,本來做這件事也是想給大家多提供一些服務,我們出去考察也好,去別的高檔住宅樓也好,一般配置齊全的話,樓底下都會設一個前臺。”

一聽這話業主們不樂意了,公寓高檔與否,僅在於有沒有前臺嗎?況且即便要設置前臺,也該是物業工作人員坐鎮,旨在提供服務水平,移花接木弄來個酒店登記住宿的前臺,算怎麼回事?

王經理:“但是咱這邊一是項目小,二是人員配置也不足,(酒店)王總這邊有這個意向,所以跟他們合作。”

王經理:“我們24小時值班,搞這麼一個前臺,提供一個是休息區,然後是包裹的寄存,還有門口的管理。”

記者:“物業如果提供這些服務,業主肯定是沒意見的對吧。”

王經理:“現在我們的物業費收入,和我們提供的人員配置也好,服務也好,我們每年淨賠,大約20萬左右。”

業主:“這個不是我們的問題。”

去年10月才交房,每年淨賠20萬,是怎麼算出來的?業主們說他們物業加電梯費,是每月每平方3塊錢,物業不該以入不敷出為理由,將大廳的公共區域,隨意許配給他人。

記者:“剛才(酒店)王經理說,物業給他的答覆是,佔用一樓門廳只要50%業主同意,就是可以的,就不用通知其他的業主了?”

王經理:“對”

記者:“沒有公示,這60戶怎麼同意的?是你們挨戶去敲門同意的嗎?”

王經理:“對”

業主:“你敲我家的門了,我問問你,你答應對呀,咱們實話實說好不好。”

業主要求物業王經理實地到5號樓看一看,每戶都為公攤買了單,以後大家都出來圈佔,樓裡不就亂套了,還是及早收手吧。

業主1:“經理我就問一句,他們在一樓辦公,你問過我們嗎,我們這些業主你問過嗎?咱不說6號樓,剛說我們5號樓,他們做亮化問過我們嗎,做廣告問過我們嗎,有沒有徵求我們的同意,是不是業主一半以上同意。”

業主:“我們現在的想法很簡單,這個服務檯撤掉,和原來一樣,因為你沒通知,什麼也沒跟我們說。”

王經理:“公示吧,還是公示。”

業主:“公示之後再說,按程序走,你這句話得說了負責任,這些都得按程序走,現在不能放這兒了,現在可以放在你旁邊屋裡去。”

王經理:“按照比例來說,我也有60%的發言權吧。”

業主:“你有60%的發言權,是你的問題,我有我們的發言權,是我們的問題了。”

記者:“我明白了,你剛才說有50%的業主同意,是因為你就佔60%,我剛算明白這筆賬,是這麼回事。”

王經理:“這確實是我們做的不好,我們可以重新走一遍,就按大家要求來,一是公示,再就是徵集業主意見。”

對於下一步走公示程序,酒店王經理信心十足,按他的說法,除了七樓所購房產,還從樓下租了幾十間房,這些房主肯定支持他,建築面積過半,業主人數也有望過半。

業主2:“應該有個安保人員,進出人登記,不需要別人參與,就是你們物業應該提供一個安保人員。”

王經理:“這個配置裡面是沒有的。”

業主2:“沒有這樣配置,那就公共區域吧。”

業主們希望物業王經理主持公道,平時連在樓道里連自行車都不讓,為何七樓業主下來佔了大廳,他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記者:“你今天過來看一看,他佔用的這個面積,你覺得是在合理範圍內嗎?”

王經理:“這個我說的不算,你別問我。我商業用戶佔了一大半,我們也有發言權,我們做買賣,這麼大的投資,我要掙錢的,並不能因為一部分業主反對,我們就要犧牲自己企業的利益。”

酒店負責人王經理說,買房的時候,開發商曾口頭承諾,他買下整個七樓,一樓大廳給他用。現在設置這個酒店前臺,他從始至終都和物業商量著來,沒想佔免費的便宜,更不想鬧得鄰里不和。

王經理:“這是我們和物業合作做的事,因為我錢交了,你覺得我錢能退出來嗎?”

記者:“一年多少錢?”

王經理:“幾萬塊錢吧。我下一步希望形成業主委員會,大家共同商量,共同把公寓樓一起經營好。”

打眼一看,回家的,住店的,走親訪友的,全都混雜在一樓大廳。不瞭解情況的打那兒路過,一眼就看到酒店前臺,想當然會認定這是一家賓館或者旅店。這種情況是難以避免的,業主心中也有數,現在他們不追究酒店門頭以偏概全的事,只想勸酒店收斂一點,別再佔用一樓大廳的公共空間了。酒店對陣居民,大家同樣都是業主,這事兒能商量的通嗎?若是談不攏,又能找誰來評評理呢?

王經理:“我用一天的時間,就可以把我們的業主,全部簽上字,因為這一層好比20個房間,一戶一個房產證,對於我來說是一戶,雖說我買了一層,但我也是20個業主。”

王經理大手筆買下了金科羅蘭公館5號樓七層的全部房子,他覺得大業主自然有較大話語權。而散戶業主卻說,七樓走廊也算入公攤,我們沒上來佔地兒,放自行車、擺儲物架,也請您高抬貴手,把一樓大廳的公共區域還給大家吧。

業主:“第一個是要求這個地方撤了,必須要撤了,我們不接受他把(前臺)放在這個位置,對我們來說影響。”

王經理:“反對的話我們就走正常程序,因為我們也是業主。”

雙方僵持不下,誰也不想讓步。一到六樓的業主們說,他們頭一回遇上這樣的難題,處理起來也是一頭霧水。找物業,物業拿VIP業主沒轍;想聯繫城管,貌似人家只管室外的事;想找房管,又不涉及房屋結構安全。公寓公攤面積被佔用,到底該找誰維權呢?

業主:“我們所有的事沒辦法,自己打電話維權,找電視臺找媒體,或者打12345去投訴,我們沒有別的路子。”

位於李滄區九水西路37號的金科羅蘭公館5號樓,去年下半年才入駐,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記者首先找到小區所屬浮山路街道辦事處,反映相關情況。

浮山路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我們先了解一下情況。我問一下領導,一會兒給你回個電話。”

隨即,浮山路街道辦事處聯繫了李滄綜合行政執法局浮山路中隊的執法人員,趕赴公寓現場。七樓酒店在一樓大廳設服務檯,能貼上“圈佔”的標籤嗎?

李滄綜合行政執法局浮山路中隊副中隊長於志軍:“這一塊區域屬於物業管理範圍之內的,屬於業主共同使用的(區域),而且聽你說酒店和物業之間,有協議之類的東西,應該找物業去處理這個事,不在我們的執法範圍之內。”

說到找物業去處理,對立雙方的業主首次達成共識,一致搖頭說它管不了。樓下業主說物業沒有執法權,七樓業主也強調他是從物業租來的這塊場地,不算強佔公共區域,在他看來,正因為物業跟廣大業主關係不融洽,才導致業主們把矛頭都指向了自己。

王經理:“確確實實以前物業做得有些不到位的地方,因為這是第二次物業公司了,前一任物業公司做得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有一些矛盾就積攢下來了。”

記者:“現在這個物業還是金科的是吧。”

王經理:“對,但是換經理了,換班子了。”

接下來,記者又撥通了李滄區物業管理中心的電話。

李滄區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公共部位看他們和物業公司怎麼約定的,是不是有使用權,如果他沒有使用權,私自佔用肯定不行。一般各個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轄區的物業服務相關投訴。”

物業管理中心給出了明確的政策解答,記者再諮詢李滄區房屋管理處,限制業主佔用公共部位,還能支點絕招嗎?

李滄區房管二處工作人員:“佔用公共部位的行為,違反物權法和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執法權,物業辦沒有執法權,由綜合行政執法局去行使執法權。”

記者把跟房產相關的部位問了個遍,得到的答覆是:公寓業主別犯愁,佔用公共部位並非監管“真空地帶“,轄區所屬街道辦事處能來幫著評理,記者隨後又帶著這個答覆聯繫了浮山街道辦事處,對方表示會再次介入幫忙調解,那麼,對於這件事情,法律究竟是如何界定的呢?

山東成功律師事務所律師孔姣:“根據物權法第76條規定,對於處分共有或者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包括公攤面積的佔用,應當經專有部分,也就是整棟樓的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並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行,如果只是佔建築物面積過半數這一個條件,而業主的人數過不了半,也是不行的,這種行為也屬於侵權。”

來源:青島網絡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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