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這個人酒量漸漲 酒駕被抓三次檢測值一路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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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網7月20日訊(通訊員 郭至燾 記者 萬凌雲)“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話雖然常被大家掛在嘴邊,但是還是有很多司機抱有僥倖心理,酒後駕駛車輛,觸碰法律底線。更有甚者,因為酒後開車同樣一件事情,被公安機關抓獲三次、處理三次。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20日,鎮江高速三大隊民警告訴記者,今年4月份,杜某因為醉酒駕駛機動車,在江宜高速鎮江段被高速三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現場酒精檢測結果為243mg/100ml,經血檢部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3mg/100ml。

7月,杜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最終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值得一提的是,在民警將其送往看守所的途中,杜某無數次留下了悔恨的淚水。

原來,杜某早在2014年10月,就因飲酒駕駛非營運汽車,被公安機關處以暫扣六個月駕駛證、罰款一千元的處罰。2016年6月,又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吊銷了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了五天並處罰款兩千元的處罰。

但這一次4月被查,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民警說,經瞭解,杜某的現場酒精檢測值,從二十幾到六十幾再到兩百多;他受到的處罰也從暫扣駕駛證至吊銷駕駛證,最終升級到判刑。

為此,警方和杜某一起學習了酒駕醉駕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

可以說,杜某將酒後駕駛的所有處罰結果都嘗試了一遍,真是讓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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