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雲關注】偷東西也上癮?這傢伙剛出獄穿著囚服又作案,如今“六進宮”

穿著囚服,騎著電動車在大街上招搖而過……這可不是影視劇裡的橋段,而是山東濟寧金鄉縣警方提供的一段監控畫面。上個月因盜竊罪被判入獄、剛刑滿釋放的男子高坡(化名),沒有脫下囚服就又開始了他的盜竊“生涯”,他再次偷了電動車後並銷贓。

【津雲關注】偷東西也上癮?這傢伙剛出獄穿著囚服又作案,如今“六進宮”

(監控畫面為他正在尋找銷贓地點)

僅僅四天後,高坡就在濟寧落網了,加令人咋舌的是,高某此前已經因為盜竊罪和詐騙罪先後五次被判入獄,偷的東西大部分為電動車,什麼情況?難道偷東西也上癮?為此,津雲新聞記者來到山東金鄉進行走訪。

出獄數小時後又作案

濟寧市金鄉縣是中國著名的大蒜之鄉,還有20多天新一季的大蒜就要收穫了,今年的價格要好於去年,城郊的蒜農和記者攀談著,而說起半個多月前偷電動車的高某,他們大多不甚瞭然。確實,高坡穿著囚服在出現在金鄉街頭,有著很大的偶然因素。

辦案民警告訴記者,高坡是菏澤市牡丹區人,本人和金鄉沒什麼交集,只是最近一次服刑在金鄉縣的金橋監獄,“他共五次獲刑入獄,前四次都是在菏澤等地監獄服刑,只是最近一次轉到了金鄉”,而據警方調查,除了4月10出獄當天偷竊電動車之外,他之前也沒有在金鄉作過案。

4月10日上午9點多,高坡走出金橋監獄的大門,結束了自己的第五次服刑。沒有家人來接,身上沒有分文。他穿著囚服,一路向南走,一個多小時後,來到了金鄉縣城區。大約中午時分,在育才中學北面的一處工地,他瞄上了一輛沒有拔鑰匙的電動車,“熟練”地騎著離開了。

之後,他找到了銷贓地點,把電動車賣掉,買了一身衣服,換掉了身上的囚服。

下午,他在縣城另一處地點又偷了一輛電動車,賣掉,然後去了濟寧。

民警介紹,在濟寧市的三天時間裡,他又偷了三輛電動車,“他銷贓沒有固定地點,有時賣到修電動車的門店,有時賣給收廢品的”,民警介紹。

金鄉縣公安局緡城派出所接到報警後,對高坡展開了布控追查,最終他們在濟寧市一家賓館發現了高某的蹤跡。4月14日,緡城派出所四位民警趕到濟寧將其抓捕歸案。高某目前被羈押在看守所。

高坡在金鄉盜竊的兩輛電動車,有一輛已經物歸原主。

【津雲關注】偷東西也上癮?這傢伙剛出獄穿著囚服又作案,如今“六進宮”

和電動車的“不解之緣”

辦案民警告訴津雲新聞記者,高某之前幾次獲刑,除了一次因詐騙罪之外,大部分都和盜竊行為有關,且偷盜物品大多為電動車,案值大都為幾千元,最多的一次涉案金額8000多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公開的判決書得知,高坡生於1992年9月,小學文化,出生於菏澤市牡丹區。2013年因犯詐騙罪被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4年因犯盜竊罪被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盜竊罪被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因犯盜竊罪被有期徒刑八個月(抵扣羈押時間後於2018年5月刑滿釋放);而高坡的第五次獲刑,即在金鄉金橋監獄的服刑,記者未檢索到公開資料,但起止時間和第四次刑滿釋放的時間大致邏輯吻合。

高坡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獲刑,共涉及盜竊電動車8輛,其中兩輪電動車5輛,三輪電動車3輛,電動車及車內物品總價值為11411元。綜合看來,高某的盜竊生涯一直和電動車有著莫大的“不解之緣”。

判決書也還原了當時高坡作案的一些細節,其第四次獲刑的判決書中表示: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5日8時許,被告人高某竄至菏澤市牡丹區閱城國際名城工地2號樓南側倉庫門口,盜竊朱某白色賽鴿牌電動自行車一輛銷贓得款300元,所得贓款被其揮霍;同年9月12日,被告人高博再次竄至閱城國際名城工地準備實施盜竊犯罪時,被朱某等人抓獲,後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經菏澤市牡丹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動自行車價值1859元,車上其他財務價值400元,盜竊物品總價值共2259元。


【津雲關注】偷東西也上癮?這傢伙剛出獄穿著囚服又作案,如今“六進宮”

(出獄後首次作案的工地)

“可能是上癮了 看見電動車就拔不動腿”

金鄉縣警方告訴津雲新聞記者,從系統信息查詢可知高某家裡還有父親和一位哥哥,但至今無法聯繫上其家人,“4月10日出獄時,都沒有家裡人來接他,可見他跟家裡關係並不好”。

辦案民警表示,通過審訊和和高某的溝通交流發現,其本人精神方面並沒有問題,“很正常,一米七多,長得還有點書生氣”。

對於有網友表示高某的行為可能是基於“無法融入社會,可能想再回到監獄裡”的心理,辦案人員予以了否認:“高坡本人才27歲,很年輕,主觀上肯定不會想過監獄裡的生活。”

另一位金鄉警方人士談了自己的理解,“不能因為高某的行為,就說監獄裡的教育和監管是沒有作用的,他執著偷盜電動車的行為,可能就是上癮了,看見沒拔鑰匙的電動車就拔不動腿”。剛出來4天偷了五輛,這種行為屬於屢教不改、非常惡劣的了。

據瞭解,高某交代稱在金鄉的作案動機是因為沒有回家的路費,想賣掉偷來的電動車做路費,但辦案人員對這一說法並不認可,金鄉縣城距離菏澤市牡丹區僅八九十公里,完全沒必要繞道濟寧市,“他實際上並沒有回家的想法,真想回家的話在金鄉盜竊的兩輛電動車錢完全可以回家了,沒有必要再跑到濟寧去作案。”

律師說法:懲罰之外 更應關注如何迴歸社會

如此執著地盜竊電動車,數次身陷囹圄,剛出獄未脫囚服就再次作案……高某的行為和過往被有些網友冠以“幽默”的評價。其背後有怎樣的犯罪心理,對於這樣一個“累犯”,是否會被從重處罰?而除了依法嚴懲之外,對此類當事人社會應該實施怎樣的矯正措施?津雲新聞記者諮詢了業內有關人士。

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葛鵬起表示,高某剛服刑期滿,緊接著又偷盜,綜合他前幾次的作案經歷,已經構成了累犯,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累犯要依法從重處罰。“其實他前幾次的判罰已經屬於從重了,一般來講,首次盜竊,如果涉案金額不大的話,一般會判緩刑。 高某有的案件涉案金額為2000多元錢,但仍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已經屬於依法從重了”。

對於高坡這樣偷竊成癖、無法收手的行為,葛鵬起律師分析,高某本人肯定能意識到偷盜會被判刑坐牢,主觀上他也不會嚮往監獄裡的生活,但他可能覺得自己沒什麼謀生技能,在社會上無法立足,也不被家人接納,人生已經沒有了希望,“可能他熟悉監獄裡的生活,覺得進去不進去已經無所謂了,因此便破罐子破摔,不再約束自己的行為”。

“其實,這個案例應該讓我們更多地關注刑滿釋放人員如何迴歸社會的問題”,葛鵬起表示,“我們不可能挽回所有的刑事罪犯,但100個裡面如果能挽救二三十個,還是有很大的積極意義的”。

“監獄不應該只是懲罰人的地方,也應該是一個改造人的地方,可以借鑑一些監獄的做法,設置兩個工廠,一個供服刑人員幹活、改造,另一個專門接納刑滿釋放人員,服刑期間表現好的、幹得好的出來後直接實現就業,工資也比較高,減少了其融入社會的成本”。此外,葛鵬起建議,社會矯正也應該有更大的作為,一些基層組織要給予刑滿釋放人員必要的關愛,比如在短時期內(一年或半年)將刑滿釋放人員納入低保,讓他有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在過渡期內有飯吃,客觀上有助於當事人不再選擇重新犯罪。

“如果像本案中,關了放,放了關,公檢法等國家機器也是要付出很高的成本的。法律不是萬能的,必須有社會的外在力量幫助他進行矯正,逐步促使其改變認識,迴歸社會。”

(津雲新聞記者 陳慶璞 發自山東金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