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邊乘客毆打客車司機 獲刑一年六個月'

金沙江 交通 鹽邊 四川 攀枝花 刑法 紅星新聞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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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四川省攀枝花鹽邊縣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2019年5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史某與湯某等5人乘坐耿某駕駛的客運車,當車行駛至鹽邊縣桐子林鎮三堆子火車站路段時,史某與湯某在行駛中的客運車上發生爭吵並抓扯,因二人不聽耿某的勸阻,耿某隨即將車停在路邊,湯某下車離開。耿某繼續駕車行駛,此時史某仍然站在客車過道上罵已離開的湯某,耿某再次勸阻史某到座位坐好,史某不但不聽勸阻,反而用手毆打正在駕駛客運車的耿某臉部,耿某隨即將車輛停在路邊並報警。

7月30日,鹽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認為,當時客運車上有乘客8人,行駛路段為省道310線,路況較好、車流量較大、過往車速較快,且一側緊臨金沙江,被告人史某違反國家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人員,危害了公共安全,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明知公共交通客車在臨水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過程中,仍毆打正在駕駛客運車輛的客車駕駛員,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法庭作出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庭隨後對史某進行了教育,史某當庭表示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及自己行為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並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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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四川省攀枝花鹽邊縣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2019年5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史某與湯某等5人乘坐耿某駕駛的客運車,當車行駛至鹽邊縣桐子林鎮三堆子火車站路段時,史某與湯某在行駛中的客運車上發生爭吵並抓扯,因二人不聽耿某的勸阻,耿某隨即將車停在路邊,湯某下車離開。耿某繼續駕車行駛,此時史某仍然站在客車過道上罵已離開的湯某,耿某再次勸阻史某到座位坐好,史某不但不聽勸阻,反而用手毆打正在駕駛客運車的耿某臉部,耿某隨即將車輛停在路邊並報警。

7月30日,鹽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認為,當時客運車上有乘客8人,行駛路段為省道310線,路況較好、車流量較大、過往車速較快,且一側緊臨金沙江,被告人史某違反國家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人員,危害了公共安全,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明知公共交通客車在臨水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過程中,仍毆打正在駕駛客運車輛的客車駕駛員,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法庭作出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庭隨後對史某進行了教育,史某當庭表示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及自己行為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並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汪垠濤

金沙江邊乘客毆打客車司機 獲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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