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通道業務監管趨勢

金融 投資 基金 股票 聚融匯銀 2017-06-15

一文讀懂通道業務監管趨勢

通道業務監管

證監會提出嚴格限制通道業務:

5月19日,證監會新聞發佈會在談及“新沃基金專戶業務風控缺失導致重大風險事件”時表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資管業務應堅持資管業務本源,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

通道業務:

通道業務最早在銀監會《關於調整信託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中提到,“本通知所稱事務管理類信託,是指委託人自主決定信託設立、信託財產運用對象、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負責前期盡職調查及存續期信託財產管理,資源承擔信託投資風險,受託人僅負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職責的信託業務。”

對銀行來說,通道業務指資金方藉助資產管理方業務資格向資產方發放融資款項。銀行為了規避信貸規模佔用,用自營資金或者理財資金通過券商資管計劃等向融資方發放信託貸款的業務。

銀行通道業務的作用:

規避信貸規模佔用

信貸規模緊張情況下,利用銀證信或者融資租賃通道可以在規避佔用信貸規模,從而向客戶融資。

獲得境外低成本資金

客戶沒有外債額度時,可以利用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額度向境外融取低成本的資金。

擴大銀行資金的投向

銀行可以通過投資券商發行的收益憑證、股票質押式回購、傘形信託、結構化定向增發等形式間接進入股市。

銀監會通道業務監管:

2017年3月29日,銀監會發布《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 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和通道業務相關的內容包括:

交叉性金融產品監管責任

對於交叉性金融產品,總體原則是資金來源於誰,誰就要承擔管理責任,出了風險就要追究誰的責任;相應監管機構也要承擔監管責任。

對於資金來源於自身的資產管理計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承擔起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不能將項目調查、風險審查、投後檢查等自身風險管理職責轉交給“通道機構”。

通道相關自查項目

是否通過票據業務為他行隱匿、消減信貸規模提供通道”;

是否存在藉助跨業合作通道,通過信託、券商等“通道”模式,運用理財資金投資票據資產的行為;

是否存在通過同業投資等渠道充當他行資金管理“通道”,賺取費用,而不承擔風險兜底責任的現象(信託公司開展的風險管理責任劃分清晰的事務管理類信託除外)。

監管的未來核心思路:

穿透監管是銀監會對交叉金融監管的未來核心思路,監管更多是集中在強化穿透,將底層資產全部披露給資金方。

主要體現在理財產品登記層面,嚴格要求銀行登記底層全資產和負債信息,不論理財產品實際投資比例。這將阻礙券商和基金公司吸引銀行資金做主動管理產品。對於自營的穿透要求,也是不斷強化底層資產的穿透,包括資本計提、授信、和產業政策的執行。

未來發展方向:

純通道業務將不再延續

限於分業監管政策的差異,各金融機構在投資方向或者投資便利上會有差別。這樣的情況下,以FOF模式擴大可投資範圍,或許能最大滿足各金融機構對投資收益的期望,從而逐漸引導消除藉助通道實現監管套利的動能。

瞭解更多相關資訊,歡迎關注“聚融匯銀”。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