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金融安全 大額交易報告標準全面調整

金融 中國人民銀行 投資 外匯 雲南經濟日報 2017-05-20

維護金融安全 大額交易報告標準全面調整

經報記者 楚 非

7月1日起,《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在維持外幣報告標準“等值1萬美元”不變的基礎上,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現行的“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顯然,這項即將在一個多月後落地的新政,將影響到許多在境外開展經營、投資活動的企業和留學、海外購物旅遊的個人。

“這是不是意味著,今後我的父母給我匯款將受到限制?我現在每年的學費都不止5萬元人民幣啊。”在美國某高校攻讀碩士學位的昆明人李佩楠產生的疑問,確實是許多在外求學人士所關心的切身話題。

事實上,經報記者在採訪相關專家和查閱央行相關解讀後瞭解到,新的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洗錢、恐怖融資及腐敗、偷逃稅等犯罪活動的監測和打擊力度。

其中,對大額交易報告的規定,不影響企業和個人正常外匯業務辦理,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

並且,由於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所以實際辦理業務過程中幾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要求。換句話說,只要是像李佩楠父母在國內給她匯寄學費、生活費等正常開展的外匯業務,並不會產生限制和額外負擔。

反洗錢口袋收緊

2014年,人民銀行正式啟動規章修訂工作,反覆研究論證,並在全國範圍內兩次組織徵求金融機構的意見和建議,確保《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據介紹,《管理辦法》在規章層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新要求,有助於金融機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有助於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助於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有助於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

公開資料顯示,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及程序,將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反洗錢主管部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三項核心反洗錢義務之一,也為人民銀行依法開展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分析奠定堅實的數據基礎。

實踐中,金融機構通過系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開展交易監測分析,發現並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同時,以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人民銀行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維護金融安全。

前文專家指出,反洗錢主管部門接收大額交易報告的主要目的是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分析,不是“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許可”,因此也就談不上所謂的“管制”。

與現行規章相比,《管理辦法》的變化主要包括:明確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同時刪除原規章中已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可疑交易報告標準。

還包括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等。

與國際趨勢一致

加強對大額現金交易的監測,與國際反洗錢工作的趨勢相一致,也與2016年G20領導人杭州峰會關於加強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原則要求一致。

經報記者瞭解到,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主要國家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且這些國家的監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

央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指出,新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現行的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加強防範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即以“合理懷疑”為基礎開展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其具體要求主要包括,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監測工作貫穿於金融業務辦理的各個環節;金融機構應當同時關注客戶的資金或資產是否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金融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沒有資金或資產價值大小的起點金額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為執行上述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制定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和操作規程,為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和資源支持,建立健全自主定義的交易監測標準,建立功能完善、運行良好的監測系統,做好涉恐名單監控,加強對系統預警的異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識別,保留相關工作記錄,並遵守保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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