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在包頭不該“片甲不留”

經濟 法律 移動互聯網 交通 光明網頭條號 2017-05-10

作者:鄧海建

近日,包頭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發佈一則關於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的通知流傳於網絡,文中稱北京滴滴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包頭滴滴運營商)在網約車經營管理中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導致出租汽車行業群體上訪、集結等情形,責令滴滴在包頭市立即停止經營,落款時間是2017年4月24日。(5月8日青年時報)

當網約車幾乎束手無力以反擊荒謬地方新政的時候,越博弈越膽兒肥的屬地細則就秀出了“無下限”的真容。自蘭州版新政開始,到包頭版禁令終結,加之“平度釣魚執法”等鬧劇輪番登場,一輪接一輪對網約車“萬箭齊發”的態勢,已然無須任何程序正義的說辭來遮羞。

記者問,網約車為何被責令停止經營?包頭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的說法是,責令“網約車”停止經營,並不是網約平臺有問題,而是因為目前接入網約車平臺的車輛並未在包頭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乍看起來,這是網約車平臺不懂規矩、不受管理的錯。於是,記者再問,如何取得網約車的經營許可呢,相關方再答:國家要求地方制定細則,要求駕駛員取得網約車駕駛證、車輛取得運營許可等,但現在包頭還沒有出臺網約車細則。至此,一個令人氣絕而啞然的邏輯橫空出世:禁你,是因為你沒證;為啥沒證,因為“此山此路”就沒有辦證的業務。

網約車合法化已近一年。當包頭卻走向“一座沒有合法網約車之城”的時候,公眾難免忍不住要問一聲:既然“國家要求地方制定細則”,地方細則遲遲不肯拋頭露面,這究竟是誰要擔責?網約車不是一夜之間從天而降的,滴滴等網約車平臺在其他城市拿到合法準生證,也非孤例。客觀地說,弱勢平臺方已經在諸多詭譎博弈中磨平了稜角,但最終不說是與傳統出租車平分半邊天,就是准入門檻上,人為設置的“路障”也早甚於九九八十一難。

在法治政府與有限行政的倫理之下,包頭的這一做法顯然也是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法無禁止即許可,何況,未出臺細則不是揮舞砍刀的藉口。今年4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發佈的《中國法治政府發展報告(2016)》提出,各地方城市政府出臺的實施細則,為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設置了高標準,窒息了網約車的發展,不僅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更不符合共享經濟的基本特徵和發展規律。包頭的做法更是“極致”,不出臺細則卻直接叫停。有人說,運營平臺還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但讓人憂慮的是,在重塑良好官商關係、打造清親營商環境的語境下,劍拔弩張的司法對決,且不談結果如何,起碼容易各自落下不小的“心病”。

有些老道理,無須再重提。網約車之於新經濟、之於大民生的槓桿意義,早已路人皆知。現在的問題,不是抒情和講道理,而是依法辦事——簡言之,地方版網約車細則的合法性審查,不能再等了。因地制宜的細則,本是彈性自由的好事,遺憾的是,這種“自由”一旦失控,亦會成為利益偏頗的合法傷害權。指望靠平臺與地方PK,估計遲早會退回黑車橫行的老路上去。

眼下而言,對於遲遲未出臺細則的部門,要督促問責;而對於出臺“奇葩”細則的部門,恐怕更要及時糾偏。(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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