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員工和公司有這種糾紛的,員工可得經濟補償!

經濟 法律 法制 職場 法律視野 2018-11-30

用人單位以不合理,甚至違法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該怎麼做?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員工能否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員工和公司有這種糾紛的,員工可得經濟補償!

案例。小王自2010年起通過應聘來到一家企業上班,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小王因病請假治療,公司批准了其15天的病假申請。其後,公司未再批准小王病假,小王未辦理手續也未上班。同年5月,公司以小王累計曠工5天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後小王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000元。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勞動仲裁裁決書,裁定:公司支付小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濟補償金9000元。公司不服裁決,故而成訟。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員工和公司有這種糾紛的,員工可得經濟補償!

法院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小樣患病期間,公司應該給予正常醫療假期,公司未給予足夠醫療假期反以小王曠工為由解除與小王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小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應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公司支付小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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