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四大公務工資變革關乎權待

經濟 社會保險 職場 賢人懶散 2018-12-01

一、首先公務員工資的第一次變革出現在1956年,其核心就是確定政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30級。1956年6月16日通過《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同時為反映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第11類區工作人員工資比第一類區同級別人員工資高30%。

二、其次公務員工資的第二次變革出現在1985年,其核心就是確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構成。1、基礎工資:發放金額不分職務等級和工作年限;2、職務工資:職務越高工資和福利就越高;3、工齡津貼:根據工作年限確定;4、獎勵工資:根據單位行政經費結餘獎勵績效好的工作人員。

三、再次公務員工資的第三次變革出現在1993年,其核心就是取消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區,並且引入地區津貼這一新興工資政策制度。1993年國家發佈關於公務員工資的一系列新規,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項就是不再劃分工資區引入地區津貼,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

四、最後公務員工資的第四次變革出現在2006年,其核心就是根據發展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結構。2006年我國經濟和社會進入到快速發展進步的階段,為適應新的國情公務員基本工資結構再次調整,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不再保留級別工資權重加大,同時公務員工資級別從原來的15級調整為27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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