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佔有單位必須評估的經濟行為有哪些?'

經濟 法律 投資 曾偉說法 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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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佔有單位或者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應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那麼,國資佔有單位的哪些經濟行為必須進行評估?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國資佔有單位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四)企業清算;(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上述辦法及細則所指的國資佔有單位包括:(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六)其它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三、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五)產權轉讓;(六)資產轉讓、置換;(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九)資產涉訟;(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綜上,如果國資佔有單位欲進行上述經濟行為,要做到依法合規,必須對相應資產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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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佔有單位或者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應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那麼,國資佔有單位的哪些經濟行為必須進行評估?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國資佔有單位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三)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四)企業清算;(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上述辦法及細則所指的國資佔有單位包括:(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六)其它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三、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的經濟行為包括:(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五)產權轉讓;(六)資產轉讓、置換;(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九)資產涉訟;(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綜上,如果國資佔有單位欲進行上述經濟行為,要做到依法合規,必須對相應資產進行評估。

國資佔有單位必須評估的經濟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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