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能僅以有書面勞動合同就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係

經濟 法律常識講堂 2019-06-03

《民享判指導與參考》第46輯)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不能僅以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就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係。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不僅應審查其主體是否適格、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還應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是否發生實際用工,勞動者是否提供有償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等。“空掛資質的個人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實際用工關係,由此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議,應按一般民事糾紛案件處理。

1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終6756號

本院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不能僅以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就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係。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不僅應審查其主體是否適格、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還應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是否發生實際用工、勞動者是否提供有償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等。具體到本案,豐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雪歡於2009年12月11日申請設立鼎電公司,並同時申請登記為鼎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一審法院查詢鼎電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顯示2013年鼎電公司的股東為楊雪歡等人。在鼎電公司提供的其與李家寶在勞動部門勞動合同備案登記冊顯示,李家寶與鼎電公司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在上述事實基礎上,自2009年至2013年豐澤公司與鼎電公司存在關聯的期間內,豐澤公司若否認其與李家寶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則其應舉示相關證據證明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李家寶在與鼎電公司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鼎電公司為李家寶支付勞動報酬、李家寶受鼎電公司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的管理、從事鼎電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以及李家寶提供的勞動是鼎電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等基本事實。現李家寶主張其於2009年3月起入職豐澤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在李家寶提供其就職於豐澤公司銷售部的工作證件證明及豐澤公司在另案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和自認,以及2015年楊雪歡為李家寶支付工資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的基礎上,豐澤公司應就其反駁主張,有義務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實。因豐澤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主張的事實成立,故對其反駁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終3304號

本院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不能僅以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就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係。認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不僅應審查其主體是否適格,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還應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是否發生實際用工、勞動者是否提供有償勞動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等。勞動關係最核心的特徵是從屬性,即勞動者在組織上、經濟上與用人單位形成從屬關係,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其一員,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制度,提供勞動,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縱觀本案,雙方當事人雖簽有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並未實際履行,被上訴人未實際用工,上訴人未實際提供勞動,被上訴人未支付過林鴻志工資。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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