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關係索啥金?'

經濟 福州 法律 福清 人生第一份工作 福建法治報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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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呀,我的案件勝訴了,真是太感謝你了,不然我到現在還不知道賠償金與補償金的區別!”近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張大伯緊緊握住法院一名幹警的手感謝道。

大伯被拖欠3個月工資

索經濟賠償金被仲裁委駁回

事情還要從2018年說起。張大伯從2014年2月起就職於福州某線纜有限公司,從事包裝工作。但其與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在口頭約定月工資為4500元。但是,因福州某線纜有限公司經營困難,從2017年11月起就開始拖欠張大伯工資。顧念多年的工作之情,張大伯在沒有領到工資的情況下仍堅持工作了3個月。

無奈家中還有兩個孩子需要撫養,2018年3月,張大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支付拖欠工資13950元、經濟賠償金18000元(4500元/月×4個月)。

但令張大伯失望的是,雖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要求福州某線纜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的裁決書,但駁回了其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請求事項。

事情本來到此告一段落。

然而,有一天,張大伯閒逛發現福清法院幹警在萬達廣場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抱著試一試的態度,張大伯向福清法院的一名幹警小林訴說了自己的情況。

在耐心傾聽了事件的來龍去脈後,小林向張大伯詳細解釋了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的區別。張大伯這才恍然大悟,明白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自己請求的原因。

不久之後,張大伯就將福州某線纜有限公司訴至福清法院,要求其賠付拖欠工資與經濟補償金。

法院判決:

用人單位需支付拖欠工資和經濟 償金

福清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福州某線纜有限公司拖欠張某3個月多的工資未支付已違反了勞動法,因此張某向福州某線纜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要求支付拖欠其工資13950元和經濟補償金18000元,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福州某線纜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支付拖欠的工資13950元及經濟補償金18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說法:

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

一字之差維權效果大不同

雖然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僅有一字之差,但結果卻大不相同。

在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兩者適用條件不一樣,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報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林星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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