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怎樣打交道?山東濟南有了規範,機關人員可參加這9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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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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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怎樣打交道?山東濟南有了規範,機關人員可參加這9種活動

近日,中共濟南市委網站發佈《關於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實施辦法 (試行)》,對濟南市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 (以下簡稱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與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民營企業 (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及其負責人之間的關係進行規範。做到政商之間既“親”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換、有交往不搞交易,促進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其中,該《辦法》提到要堅持政商平等交往,在不觸碰紀律“紅線”和法律“底線”的基礎上,旗幟鮮明地鼓勵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與企業及其負責人正常接觸和交往,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批准可參加或組織以下9種活動:

(一)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座談會、茶話會、年會等旨在瞭解行業或企業發展狀況、聽取意見建議的各類公開商務活動,接受企業提供的符合公務接待標準的工作餐;

(二)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為推動企業學習提高、發展壯大組織的外出考察調研活動;

(三)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參加為了推廣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展銷會、推介會等公開經貿交流活動;

(四)上門服務企業或開展調研,要提高工作效率,儘可能在工作時間內完成任務;確有需要企業提供用餐的,應按當地公務接待標準安排公務用餐,但不得上高檔菜餚和菸酒;

(五)上門服務企業或開展調研,應自備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確有需要可搭乘企業交通工具,但不許單獨指派、專程接送;

(六)協助企業到外地申報項目、開展推介活動等,企業統一安排出行、就餐的,可一併同行、就餐,並按公務出差標準結清差旅費用;

(七)開展招商引資和事關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為加強溝通、提高效率、節約時間,可以邀請企業人員在各類符合公務接待的場所進行商議;

(八)在與企業人員特別是港澳臺海外人士交往中,不提倡互贈禮品,確因工作需要贈送禮品的,按有關規定報批,接受的禮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九)其他符合規定的活動。

附:

《關於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省、市民營企業家座談會精神,釐清政商交往定位,規範政商交往行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結合濟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商關係,是指濟南市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 (以下簡稱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與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民營企業 (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及其負責人之間的關係。

第三條 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應當防止“親”而不“清”的官商勾結行為和“清”而不“親”的為官不為行為,做到政商之間既“親”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換、有交往不搞交易,促進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通過優化政務服務、規範政商交往、嚴格落實責任,推動我市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堂堂正正走進企業,乾乾淨淨與企業家接觸交往,實現零距離聯繫服務、有尺度正常交往,加快形成政商之間既“親”又“清”、良性互動的健康生態,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盡其責、共謀發展的新型政商關係。

第二章 優化政務服務

第五條 制定涉及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重大利益的政策或作出涉及企業重大利益的決策時,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意見。

第六條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化“放管服”以及“一次辦成”改革,嚴格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制度,做到“清單之外無權力”。強化效能建設,堅決整治對企業合理訴求在職責範圍內不主動協調處置、在規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對企業合法權益不予保護等為官不為、懶政怠政行為。

第七條 司法、執法、執紀機關在辦案中應當依法維護涉案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違規凍結企業賬號、查封企業賬冊、堵塞企業資金流通渠道、發佈影響企業聲譽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

第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大政策法規宣傳力度,通過在政府門戶網站開闢專欄等形式,及時、集中公佈扶持性政策,方便企業查找。全面及時發佈申報指南,提供詳盡指引,預留企業能夠完成申報的時間。

第九條 注重普及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向企業宣傳和解讀扶持性政策,收集企業反映意見,解答企業疑問。多渠道聽取企業意見建議,認真對待企業反映問題,尊重歷史、尊重客觀、實事求是,在沒有明令禁止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全力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條 健全完善政務服務網絡,改進政務服務方式,加快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各涉企數據平臺和信息整合,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推進以網上辦事大廳為龍頭的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推行“一門式、一網式”服務。

第十一條 推進落實“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工作,改善政務大廳窗口設置方式,優化政務服務流程,實現 “前臺一窗受理、後臺分類審批、統一綜合出件”的集成服務運行模式。

第十二條 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嚴格落實國家全面清理規範涉企收費措施,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制定公佈市級政務服務事項中介服務項目清單,規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精簡評估事項,防止重複評估。

第三章 規範政商交往

第十三條 堅持政商平等交往,在不觸碰紀律“紅線”和法律“底線”的基礎上,旗幟鮮明地鼓勵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與企業及其負責人正常接觸和交往,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批准可參加或組織以下活動:

(一)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座談會、茶話會、年會等旨在瞭解行業或企業發展狀況、聽取意見建議的各類公開商務活動,接受企業提供的符合公務接待標準的工作餐;

(二)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為推動企業學習提高、發展壯大組織的外出考察調研活動;

(三)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參加為了推廣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展銷會、推介會等公開經貿交流活動;

(四)上門服務企業或開展調研,要提高工作效率,儘可能在工作時間內完成任務;確有需要企業提供用餐的,應按當地公務接待標準安排公務用餐,但不得上高檔菜餚和菸酒;

(五)上門服務企業或開展調研,應自備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確有需要可搭乘企業交通工具,但不許單獨指派、專程接送;

(六)協助企業到外地申報項目、開展推介活動等,企業統一安排出行、就餐的,可一併同行、就餐,並按公務出差標準結清差旅費用;

(七)開展招商引資和事關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為加強溝通、提高效率、節約時間,可以邀請企業人員在各類符合公務接待的場所進行商議;

(八)在與企業人員特別是港澳臺海外人士交往中,不提倡互贈禮品,確因工作需要贈送禮品的,按有關規定報批,接受的禮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九)其他符合規定的活動。

第四章 嚴格落實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擔負起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主體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擔負起監督責任,動員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動形成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和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合力。

第十五條 統戰部、工商聯要做好對企業及其負責人的團結、服務、引導、教育工作,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引導廣大企業界人士自覺做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優秀建設者,激發企業家幹事創業的熱情和激情。

第十六條 加強對機關單位特別是領導幹部“八小時以外”活動的監督,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政商交往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對涉及官商勾結、為官不為等問題線索的實名舉報優先辦理、優先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 切實抓好全民廉潔教育,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教育、公職人員廉潔從業教育,強化公職人員擔當、服務、法治、廉潔意識。

第十八條 教育引導企業及其負責人強化廉潔從商意識和守法意識,加強內部約束,推進行業自律,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

第十九條 充分發揮“1+3”監督平臺 (以黨風政風行風正風肅紀民主評議為引領,統籌電視問政、電臺問政、12345市民服務熱線)的監督作用,暢通企業訴求渠道,精準發現影響和破壞營商環境的典型問題。嚴肅查處政商關係中各種違紀違法行為,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有關紀律規定的,依紀依規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誡勉直至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對於企業及其負責人通過拉攏腐蝕、圍獵領導幹部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行為,堅決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牢固樹立 “保護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也是政績”的理念,嚴格落實中央關於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的各項政策和制度,落實省委有關工作要求和市委有關工作部署,堅持 “三個區分開來”,完善容錯糾錯和澄清保護機制,把握政策界限,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寬容機關單位工作人

員因推動改革發展所犯的過失,消除幹部的後顧之憂。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與社會團體組織的交往和關係,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單位與非公有制企業的交往和關係,公有制企業與非公有制企業的交往和關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商市紀委市監委機關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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