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還在受賄!雲南省急救中心原主任徐家相受賄141萬,獲刑5年

急救 雲南 四川 長寧縣 刑法 昆明 農村 雲縣 昆明信息港 2019-05-26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徐家相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該文書顯示,徐家相在2005年8月至2011年5月擔任雲南省急救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現金人民幣141萬元,法院一審裁定其因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執行有期徒刑5年,徐家相不服,提出上訴。

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閱卷審理本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退休後還在受賄!雲南省急救中心原主任徐家相受賄141萬,獲刑5年

退休6年後被查 64歲被捕

1953年6月13日,徐家相生於雲南省雲縣,2004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間,徐家相擔任雲南省急救中心主任、黨委副書記,2011年5月經雲南省衛生廳和人社廳批准辦理了提前退休。退休後,徐家相也沒閒著,從2011年6月份開始擔任昆明中英安琪兒婦產醫院(中外合資的民營醫院)的院長、黨總支書記。

然而,退休還不到6年,2017年3月30日徐家相就因涉嫌受賄罪,經四川省宜賓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四川省長寧縣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7年4月11日由四川省宜賓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決定,2017年4月27日由四川省宜賓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四川省宜賓市看守所。

退休後還在受賄!雲南省急救中心原主任徐家相受賄141萬,獲刑5年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受賄141萬元

裁決書顯示,徐家相於2005年8月擔任雲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直至2011年5月3日退休。其在擔任雲南省急救中心主任期間及受雲南省衛生廳委託擔任“雲南省農村急救體系建設,巡迴醫療車建設項目設備G標段”評標人員時,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現金人民幣141萬元。該案經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徐家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審理本案,並訊問了上訴人徐家相,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查明,徐家相的受賄事實共有5起:

1

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擔任雲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承建雲南省急救中心基建項目負責人李某1在工程款劃撥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李某1送予的現金人民幣33萬元。

2

2008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擔任雲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北京順展天拓公司總經理侯某在貨款劃撥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侯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3萬元。

3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擔任雲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雲南民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負責人胡某在向雲南省急救中心出售除顫起搏監護儀等業務過程中通過幫助,非法收受胡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6萬元。

4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擔任雲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為珠海新康杰特種車輛有限公司總經理袁某在向雲南省急救中心出售負壓車及相關業務來往過程中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袁某送予的現金人民幣20萬元。

5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受雲南省衛生廳委託擔任“雲南省農村急救體系建設,巡迴醫療車建設項目設備G標段”評標人員的職務之便,為珠海安克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代表陳某在上述項目競標過程中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陳某送予的人民幣79萬元。

退休後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

裁決書顯示,2012年,徐家相退休後利用其曾擔任雲南省急救中心主任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北京順展天拓公司總經理侯某在競標“雲南省農村急救體系建設,巡迴車醫療建設項目F段”過程中提供幫助,為侯某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侯某送予的人民幣共計55.02萬元。

據徐家相供述稱,2012年,雲南省衛生廳採購縣級醫療救治能力項目,陳某到昆明找到徐家相,問其能否幫助他中標爭取這個項目,徐家相說已經退休了,陳某說沒有關係,還說徐家相在醫療系統比較熟悉,可以幫得上忙,並且提出給徐家相百分之五處費。徐家相給黃某講了陳某的公司想做這個項目,讓黃某關照一下。後來這個項目開始評標,徐家相參加了這個項目的評標,評標專家有徐家相、黃某等7人。在評標過程中徐家相投了安克公司的票,最後安克公司中標。項目完成以後,大概在2012年底或者是2013年年初,陳某將之前約定的好處費80萬元轉給了徐家相。

稱有自首情節要求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

以徐家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罰金至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另外,徐家相犯罪所得人民幣196.0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徐家相提出上訴,稱自己有自首情節,且在關押期間制止同監犯人自殺,有立功情節,接受審判時已滿65週歲,應減輕處罰。

關於徐家相提出其有自首情節的上訴理由。

經查,徐家相系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並非主動歸案;徐家相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其供述的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與辦案機關掌握的其收受侯某賄賂3萬元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犯罪,依法只能認定其有坦白情節。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首的條件,不能認定為自首。

關於徐家相提出其制止同監犯人自殺,有立功情節,接受審判時已滿65週歲,應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

經查,徐家相在關押期間,同倉在押人員彭某某採用撞牆等方式自殘、自殺,被告人徐家相在倉中參與了救護,談不上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功條件;徐家相接受審判時已滿65週歲不是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原判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徐家相的坦白、退贓、關押期間的良好表現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二審不再重複考慮。

宜賓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昆明信息港整理編輯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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