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基金 綠地控股 上交所 投資 證券時報 2017-06-1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5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5月16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12,168,154,385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5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3,042,038,596.25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股東上海格林蘭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於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有關規定,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公司實際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其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2)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相關規定,公司在派發股息紅利時,將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25元。如相關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於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投資本公司A股的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號)(“《財稅[2014]81號通知》”)相關規定,公司在派發股息紅利時,將按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後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25元。如香港市場投資者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4)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股東,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公司不代扣代繳,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 0.25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聯繫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021-63600606,23296400

特此公告。

綠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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