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通道業務”多樣,監管由來各不同

基金 投資 保險 金融 招銀前海金融 2017-06-09

案例說|“通道業務”多樣,監管由來各不同

信用債違約疊加高槓杆,通道方新沃基金暴雷

近期,證監會公佈了一則信息:2016年12月20日,新沃基金管理的乾元2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受持有的信用債券違約及高槓杆操作相互疊加影響,發生大額質押回購到期無法償付的情況。證監會表示,對新沃基金及旗下產品運作情況進行了專項現場核查。核查發現,新沃基金對前述專戶產品的風控缺失、管理失當,是造成風險事件的根本原因。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公示信息,新沃基金-乾元2號資產管理計劃是一隻“一對一”的產品,也就是說,該產品的資金來自一個客戶。據中國證券報採訪多位知情人士稱,該基金專戶的實際操盤者,是一家投資風格較為激進的債券私募機構,這類業務通常被視為通道業務。

在實際業務開展層面,一般而言,通道業務中的通道主體僅承擔事務性管理條款,項目實際風險由實際資金方和資產管理人承擔。在乾元2號的業務模式當中,實際資金方是單一委託人,實際融資方是大連機床,實際管理人是中融基金,新沃基金作為通道主體,僅承擔事務性管理條款,項目實際風險由作為融資方的大連機床和作為資產管理人的中融基金承擔。具體模式可參考下圖:

案例說|“通道業務”多樣,監管由來各不同

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在點評“新沃基金”事件時首提“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引發軒然大波。部分媒體將其解讀為“全面禁止通道業務,強調不得讓渡管理責任”,而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解讀過於誇大。據業內人士介紹,“通道業務”並非嚴謹表述,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通道業務”已經被泛化。而且,開展通道業務,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並非不承擔管理職責,其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源自監管機構的規定和產品合同約定。

“通道業務”多樣,監管規定各有不同

實際上,被監管機構授予通道業務資格的除了保險資管,還有信託公司、基金子公司、券商資管。不同監管層面對於通道業務給出了不同的定義,在實際業務當中,不同的通道業務也各具特點。

首先是險資資管的由來。保監會先後發佈《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保險資管因其行業特殊性,擁有資金成本低、期限長的優勢,但險資過於保守、弱勢,產品收益相對偏低。

第二是信託業務的法律由來。銀監會頒發“一法三規”,“一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三規”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通過發行信託產品募集資金,投向其認可的項目中。產品收益較高,投資領域較廣,信託產品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實業三個領域;但認購門檻較高,100萬元人民幣作為起點,投資期限為1至2年,投資期間變現能力差。

第三是基金子資管的由來。證監會先後公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允許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開資管業務。在操作模式上與信託最接近;且由於讓利於投資者,產品收益高於信託,在募集速度和投資者喜好程度上更勝信託。但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自身資本實力不如信託;以降低費用,提高產品收益,壓縮自身利益擴張發展的模式不可持續;運作尚不夠成熟。

第四是券商資管的由來。證監會公佈《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配套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和《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自此誕生了券商資管業務。其特點營業部網點多,在客戶資源、營銷能力和投資證券市場等方面具有先天優勢;但大部分為操作簡單,主要依賴銀行渠道,審批流程長,效率不高。

目前,金融業正處於從嚴監管的整體環境當中,通道業務持續承壓。根據監管的要求和市場的變化,未來需要各資管機構更多的承擔主動管理責任,去通道的為投資者管理好投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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