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違法與車輛年檢應是兩碼事'

交通 吉林市 人民法院報 技術 吉林 海報新聞客戶端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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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忠保

車管所只能管機動車是否合格,只要機動車各項檢驗指標合格,就應該發給合格標誌,車管所該發不發,就是越權越界,是亂作為。

吉林的朱先生在辦理機動車年檢時,因為有20條違法行為未處理,車管所不發放車輛檢驗合格標誌,朱先生於是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以朱先生車輛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違法。交警支隊不服上訴。日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機動車有違章未處理,車管所不發年檢合格標誌,全國各地的車管所都是這樣“配合”交警部門的。但事實上,車管所只能管機動車是否合格,只要機動車各項檢驗指標合格,就應該發給合格標誌,車管所該發不發,就是越權越界,是亂作為。

機動車登記規定屬公安部的部門規章,其規定將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設定為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的前提條件,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一致,依據上位法優先原則,本案應當根據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同時,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對象主要是車輛駕駛人,而非機動車,其目的是懲戒和警示、避免違法駕駛行為的再次發生。車輛年檢的對象是車輛本身,其目的是及時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患、減少因車輛本身的狀況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因此,法院認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是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唯一條件,機動車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與駕駛人員是否有交通違法行為無關。

現實中,無數類似朱先生因為未處理交通違法而機動車檢驗合格卻不發合格標誌的事情實在太多了,大家在機動車年審時,都很“自覺”地先處理交通違法。

從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類似案例看,不少車主勝訴。因此, 筆者認為,本案朱先生勝訴,應成“判例”。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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