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種有爭議的工傷認定,終於有人講明白了

交通 法律 保險 社會保險 自行車 人力資源 天津二中院 2019-06-17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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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騎自行車發生事故、看父母或女朋友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出差期間辦私事、因管理而起的打架、遲到早退等六種爭議極大的情形下工傷與否,我們一次性作說明,並列出相應依據。有爭議的工傷,再也不怕答不出來了。

一、遲到早退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

答案是否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後,人社部在《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中對“上下班途中”做出如下界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此處明確了:1.路線必須合理;2.上下班的時間必須合理。

二、因為管理的工作,與被管理者發生爭執而打架,是否屬於工傷?

答案是否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根據該規定,如果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是可以被認定工傷。根據該規定,仍無法得出此情形下是否屬於工傷。

又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勞社廳函[2006]497號)中回覆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應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其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

根據上述的規定,我們認為,這種傷害應是直接管理因果關係,如果管理者過程中有過錯,擴大了爭議而導致傷害,可能難以被認定。當然,必要的防衛情況下,不應否認工傷定性。

三、發生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能否認定工傷?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細讀上述規則,只有已“認定”“本人主要責任”時,才可否認工傷。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否認工傷的事實,傷者作行政訴訟時,則根據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因為行政部門無法舉證相反的證據--傷者負主要責任,則應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說明 “因特殊情形不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必須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證據。有些工傷認定案件中,因沒有有權機關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殺”等特殊情形的認定意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往往以無相關認定意見,無法判斷是否屬於特定情形為由,長時間中止工傷認定程序或者不認定為工傷。我們認為,因存在特殊情形而排除工傷認定,社會保險部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必須以能夠證明存在特殊情形的證據為依據,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而職工受傷害符合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條件,則應當認定為工傷,不能以沒有有權機構的法律文書為由拖延認定或不予認定。”

對司法解釋的理解,實際上涉及到工傷認定理念的轉變,工傷認定部門長期以來的做法是要求工傷認定申請一方提供“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證據,如果不能提供該證據,就不予認定工傷。而司法解釋的要求是工傷認定部門如果不予認定工傷,需有“本人主要責任”的證據,如果沒有該證據,則應當認定為工傷。

四、因自行車發生的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答案是肯定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人社廳函[2011]339號)明確:二、該條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2.“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4.“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5.“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涉自行車發生事故,只要不是主要責任,則可認定為工傷。舉一個例子,走路上班掉水溝中受傷不是工傷,如果騎摩拜上班,掉水溝中受傷,則是工傷。


五、下班去父母家、去女朋友家,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

答案是去父母家是工傷,去女朋友家不是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去父母家是工傷,去女朋友家不是,去兄弟姐妹家也不是。

六、出差外地時,從事個人活動受到的傷害能否認定工傷。

答案是否定的。

因工外出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情形應認定工傷:(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但根據第二款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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