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三江:男子酒駕後暴力抗法 警方送其到檢察院“喝茶”~

交通 法律 刑法 政法 柳州警方 柳州警方 2017-08-28

8月22日,廣西三江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依法對涉嫌酒駕、妨礙公務及暴力抗法的嫌疑人覃某進行刑事拘留。

7月26日上午10時許,交管大隊執勤人員在桂三高速黃排大橋入口處執勤,一輛桂B0K1XX五菱微型麵包車開到臨時設卡處直接撞上了臨時放置的水泥模具。發生事故後執勤人員上前查看情況,剛靠近駕駛室就聞到該駕駛員一身酒氣,依法要求駕駛員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瞭解到該名司機覃某(男,46歲,三江縣獨峒鄉人)。當執勤人員告知當事人有涉嫌酒駕的嫌疑請其熄火下車進行檢查時,覃某不但不予配合,反而通過拳打腳踢暴力抗法,攔阻、推搡和辱罵執勤人員並不斷叫囂挑釁,引來途經現場不明真相的群眾圍觀起鬨並造成交通擁堵。執勤人員向大隊彙報現場情況,大隊立即派警力趕赴現場增援,口頭警告無效後依法將妨礙執行公務的覃某強制帶離現場並及時疏散圍觀群眾、疏通道路交通。然而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在人民醫院進行抽血化驗時,覃某一再暴力抗拒並辱罵執勤人員和醫務人員,導致無法正常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大隊民警向轄區河西派出所請求支援。經與派出所民警配合對覃某的血液樣本進行採集並送往派出所調查。在此過程中,大隊民警和協管員手臂、胸口和襠部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部分人員的衣服、帽子和褲子被扯爛。經調查取證等工作,8月22日依法對涉嫌酒駕、妨礙公務的覃某進行刑事拘留並移交縣檢察院。

廣西三江:男子酒駕後暴力抗法 警方送其到檢察院“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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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大隊提醒廣大群眾:妨礙警察執行公務、阻礙警察調查取證並暴力抗法的行為屬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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